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两体(党法党规、国宪国法)多元多层次规范组成的一个庞大系统[23]。两体并行,人大能否审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体系内进行主导的关键问题。
实践中党委系统的备审由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办公厅(室)牵头办理仅于内部展开。2019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中首次列明法工委向“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移送的审查建议的数量[24],但衔接联动机制目前的作用并非在于联动审查,未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道。
理论上党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否可由人大介入也存在极大争议。因为党内备审必须合乎宪法法律,且以合宪性合法性为审查标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规同国法衔接协调”;中共首发党规制定五年规划强调“宪法至上、党章为本”原则[25]。因此有学者不赞同仅由党内审查机构进行党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认为党内备审主体作出违宪判断存在正当性、专业性的瑕疵,党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活动的结果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但领导这一活动本身也须合宪合法[26]。国法的备案审查机关参与在此存有契机,因此有主张人大应当且可以承担起审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合法的职责[27]。(www.xing528.com)
反对观点认为,考虑我国的政治、法治环境,人大系统的审查主体径行涉足党委系统的审查尚不具备可操作性和现实规范性,有学者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实际也无能力径自审查处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8]。一方面,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中有党的全面领导,制定后党的方针政策继续推动其完善,因此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具有先导性”,且党组织本身处于领导地位,人大审查“逻辑关系颠倒、权力位阶不清”,介入不正当[29]。另一方面,党规于国法具有促进作用,溯及源头许多宪法性法律的内容,都是由党内组织程序规范演变而来[30],党规在一定程度上是国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内容的来源,或可先于国法,因此人大无能力审查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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