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性文件未经“三统一”,属于无效文件。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政办函〔2020〕10号文件未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进行印发和公布,应认定为无效文件。
2.关于文件有效期的规定错误。《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办法》中明确标注了“(试行)”,按规定其有效期只有2年,但《办法》第三条“附则”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三年。”
3.关于文件解释权的规定属于违规授权。《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布,与原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办法》的制定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却在附则中把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违规授权给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www.xing528.com)
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办法》存在明显违背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情形。怀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交流,听取了制定机关的意见。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场交办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跟踪监督。2020年12月10日,经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认为“×政办函〔2020〕10号”文件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废止了文件。2021年元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汇报》,对该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情况进行了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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