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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工业产品优先选用政策违法,备案审查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进入《目录》的工业企业和工业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均价、质量优于同行业产品时,优先参与政府采购和平台公司采购。”“对使用《目录》内产品的项目,县财政在经费预算和下拨时予以优先审批和安排,凡采购使用县内工业产品比上年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由县财政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其实际采购金额5%补助。”《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其他外地工业产品与本县工业产品的竞争,明显违法。

县内工业产品优先选用政策违法,备案审查研究

《某县支持本地工业企业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项目采购目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要面向县内工业企业实施优先采购,将我县范围内质优价廉的工业产品优先纳入县内市政工程设施、重点项目、园区基础设施、社会公共领域工程等项目建设及公共服务产品采购计划。”“对进入《目录》的工业企业和工业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均价、质量优于同行业产品时,优先参与政府采购和平台公司采购。”“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须在合同中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采购使用本地工业产品,且专列条款逐一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并将签订的合同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对使用《目录》内产品的项目,县财政在经费预算和下拨时予以优先审批和安排,凡采购使用县内工业产品比上年净增5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由县财政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其实际采购金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县内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购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对使用《目录》内产品的项目县财政在经费预算和下拨时予以优先审批和安排,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其本质是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实施的特别行政保护措施,在特定的市场内限定特定主体只能购买其指定企业的产品,客观上限制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影响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造成了地区间的隐性封锁,妨碍了自由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应当是竞争经济、开放经济。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慎用行政权力,注重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其他外地工业产品与本县工业产品的竞争,明显违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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