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取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编著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的第32个案例“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2]。
2015年以前共有13个省份制定了地方审计条例,地方审计条例中对“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二是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三是规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出台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加强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国的廉政建设。但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定价行为,这样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实践中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中国建筑业协会在2013年联合26家地方协会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含有此项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但并未引起重视。2015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査的函》,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补充相关案例,进一步说明该规定给地方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且以立法法为依据对中国建筑业协会提请的审查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在征求了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意见,同时奔赴上海、湖南进行相关调研。(www.xing528.com)
2017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扩大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二是限制民事权利,超越地方权限。由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2017年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出《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2017年6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中国建筑业协会派代表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审查工作开展状况,说明各地已开展自查,对相关法规清理工作正在落实。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督办函,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到2018年底,相关法规均已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各地的修改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删除有关规定,如云南、宁夏等地;另一种是将“应当”这样的强制性要求修改为“可以”这样的选择性要求,如北京、上海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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