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案例分析一样,备案审查案例分析根据其功能定位,可以分为鉴定式案例分析和研究性案例分析。上文的重点,与其说是探析了一个疑难案件(a hard case)的重大内容议题,不如说是只是选取了常规性备案审查案例,以三个拒绝给付条款备审案例为例,立足于备审案例常规分析工作、教学训练,展开了鉴定式备审案例研习的体例和方法的尝试。申言之,其重点与其说在该案件内容,不如说借助该主题备审案例去呈现鉴定式备审案析活动的原理和体例。
这一定位的备审案析,如前所述,其体例由三个方面层递展开:分项罗列备审案例要素的“案例概况”,统合梳理备审内容并参鉴列举相关立法、判决、比较法、学说等素材而形成的“审查逻辑”,凝练主要的审查争点而体系阐述的“系争要点”。此结构在依循案例研究的一般体例的同时,也体现出备案审查案例研习自身的特点,例如,备审案例分析的对象是规范性文件,司法案例分析的对象主要是案件中的行为;备审案例分析的过程是以系争下位法规范对接上位法规范,以系争规范为“案件事实”,司法案例分析则是实在的“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备审案例分析的视野不限于系争下位法规范及其上位法规范,还要涵括广泛的立法例和司法例,甚至还有比较法的规定和理论学说。
和各类案例研习相同,备案审查案例分析是否成功和完善,其核心标志,在于备审案析中的论证说理。加强论证说理,推动审查研究意见乃至审查决定超越单纯的观点宣布和法条缺位的法律援引,正是备案审查案例分析工作的宗旨和功能,也是备审案析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而备审案析论证说理的饱满和充分,集中体现在审查基准的适用和发展上,可以说,备审案析的主体部分,就是审查基准的适用展开以及凝练发展。
“案说备审”,不仅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检验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展的试金石。不断积累和完善鉴定式备审案例分析的素材、体例和方法,可为备案审查人才的培养和提升,提供教学和训练的内容积累和体例方法参照,以此为重点展开备案审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正当其时,这应成为、也正在成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要线索[35],本文正是沿着这一线索的一项尝试性努力。
【注释】
[1]本文作为备审案例研习的尝试性作品,由郑磊老师确定体例结构和内容提纲,并对结构性内容和关键性文字进行修改,王翔捉刀初稿。师门“备案审查读书会”上的报告评议对修改有所启发,在此鸣谢。
[2]郑磊,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
[3]169件备案审查案例的具体内容,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4]参见郑磊:《备案审查案例公开事件阶段考》(截止2020.10.15),载《浙江人大理论专刊》2021年第1期。
[5]特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断水断电等措施的“拒绝给付”概念,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学术研讨广泛使用,本文因而使用这一概称。在更为宏观的国家给付义务语境中,容易同广泛出现于行政保障、行政救助、行政补助和行政奖励制度中行政机关各类拒绝履行行政给付义务的行为相混淆,特此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7]文中三处案例序号,均同《案例选编》169件案例编号统一对应,便于援引和查阅,本文直接使用《案例选编》中案例编号。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8-29页。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78-179页。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07-208页。
[1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12]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扣押财物”。
[13]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25页。
[1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130号。
[15]《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
[1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640号。(www.xing528.com)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19]《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2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苏行终888号。
[2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桂行终346号。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2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都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
[24][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
[25]同前注。
[26]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35页。
[27]夏雨:《论“断水、断电”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正当性》,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刘启川:《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制度解析——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李大勇:《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界定》,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
[28]魏成优:《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再思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83页。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30]“由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不能强制执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强制措施”,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98页。
[31]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3页。
[32]《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33]解志勇:《行政强制之禁止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第85页。
[34]常森:《论行政强制中的拒绝给付》,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1页。
[35]自2017年始的备审年报至第四份,首次明确将“推动备案审查学科建设”“开展备案审查案例分析研究”列为2021年工作安排。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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