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4[7]:《某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违反政府决定提供服务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某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场所和设施等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某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供电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停止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提供供电供水服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案例116:《某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关于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接驳的规定(www.xing528.com)
地方政府规章《某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热接驳。
3.案例151:《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关于对排水户予以限制或停止供水的规定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第九条规定: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城镇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某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地方政府规章《某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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