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在沟通,建议自行纠正。备案审查旨在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而纠正方式可灵活掌握。为此,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程序中应重在沟通,力争“两院”自行纠正。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两院”进行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经审查研究,认为“两院”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在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前,可以与“两院”进行沟通,要求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过沟通,若“两院”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不再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
二是暂不宜规定撤销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出具审查研究意见+撤销”的审查程序,但法律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不适当的“两院”规范性文件,若贸然设置撤销程序,可能会引发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权力配置的混乱。为此,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秉持审慎态度,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违法的“两院”规范性文件。从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经验看,违法规范性文件在专门委员会层面就能妥善处理,未曾发生需要常委会行使撤销权的情况。(www.xing528.com)
三是沟通无效,开展工作监督。如上所述,设置撤销程序不合时宜,但若没有后续保障程序则失之过软,不符合备案审查制度的刚性要求。我们认为,“两院”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出具审查研究意见+专项工作报告”的审查程序。专门委员会经审查研究认为“两院”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而“两院”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主任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纠正的,可以根据监督法第二章规定,要求“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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