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标准,指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进行审查时适用的标准[20]。本文所指合法性审查标准,即涉及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除宪法以外的其他上位法相抵触进行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有观点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一切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广义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涵盖了合宪性审查标准[21]。比如,《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授权交警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的规定,其同时违反了宪法第四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质上虽不否认二者存在关联,但仍应有所区别。第一,性质不同。宪法的原意不同于狭义上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法律则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为公共利益、公共事务服务的基本社会职能。由此可知,合宪性审查标准是兼具政治审查与法律审查“双重”属性的,而合法性审查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具有法律属性[22]。第二,功能不同。合宪性审查标准适用的作用在于保证宪法实施,即突出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精神保持一致;而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的作用在于保证法律实施,即强调下位法要符合上位法要求,确保法制的统一。第三,适用顺序不同。二者的适用有一定先后顺序,即在审查是否与除宪法以外的其他上位法“相抵触”之后,根据具体的审查结论,再决定是否进行合宪性审查。一般而言,合宪性审查标准相比于合法性审查标准,其适用顺序处于审查逻辑的末端,启动相对慎重。第四,适用方式不同。合法性审查可采取依职权、依申请等方式直接启动,而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方式相对复杂,且地方人大是否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地方人大合宪性审查的案例也相对较少,没有可作比对研究的基础材料。对地方人大而言,根据宪法第九十九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虽然上位法未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大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但不能因此直接排除地方人大对违宪规定、行为进行监督的功能和作用,有的地方人大也已将“同宪法相抵触”作为审查适用的情形列入备案审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23]。当然,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的情形时,最妥当的处理方式,即主动请示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按照指示和要求再具体开展下一步工作。“是否违宪的决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对于地方人大合宪性审查及其标准的适用仍应保留继续探讨的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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