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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违法设定国家机关权责案件调查(第三辑)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法设定作出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限缩其义务事项,变相规避责任风险。

1.上位法规定未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比如,《某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违法发包活动进行查处。根据原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不能授权其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乡镇政府原则上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但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决定来承接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在未作出授权之前,仍属超越权限设定国家机关权力的情形。

2.上位法规定已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比如,《关于授权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新港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凡因本次委托授权实施市级行政审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及其法律后果都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和承担,其与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符。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受委托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而应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为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机关负责。上述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法设定作出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限缩其义务事项,变相规避责任风险。又如,《某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许可对区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其与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规定不一致。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请许可,不允许出现未许可、先限制或违规许可的情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不具有人大常委会的实体权力,上述议事规则将应由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权力事项变更为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行使,以主任会议代替人大常委会,于法无据,系违法对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主体作出调整或者改变。(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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