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评判规范是否有效适用的技术准则,即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冲突时适用的一般标准。对于“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的理解,从其价值表象来讲,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评价,即抵触性原则(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一致性原则(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和依据性原则(是否有上位法依据)。抵触性原则的理论基础源自于立法体制中的法制统一原则,指下位法不得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4]。如果上位法已有明文规定,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规制,反之,则与上位法相矛盾[5]。一致性原则是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最普遍的原则之一,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与上位法表述的“不一致”;二是与上位法理解适用的“不一致”。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如理解适用时未改变上位法原意,则不必然导致“相抵触”;“不一致”表述与上位法的理解适用完全相反时,则应予撤销或者纠正。因此,“相抵触”必然导致“不一致”,“不一致”不必然导致“相抵触”,二者是逻辑上的包含关系[6]。而依据性原则,则指下位法必须以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已有的相关规定或授权为依据,具体包括主体权限、程序以及立法保留事项的规定等,其规范内容相对局限,是一种严苛的评判准则。从审查实践可知,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建立在抵触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和依据性原则相互“融合”的价值判断上的,三者之间虽然存在一定关联性,但仍有差异。抵触性原则是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多反映不同位阶规范之间的冲突,具有指向性;一致性原则多用于评判同位阶规范之间的冲突,语义范围相对宽泛;而依据性原则以执行上位法为目的,下位法规定的内容多被限制于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一般情形下,不得作出变通或改变。依据性原则的适用有别于抵触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虽表现形式互有交叉,但仍需结合具体的规范内容加以认定和辨析[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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