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监督法详细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构建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但备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落实以及功能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开展和相关工作机制的落实执行。为切实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通常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具体细化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出台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详细规定了备案、审查、处理、反馈与公开、报告工作等工作机制。各地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做法,通过建章立制,推动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规范。以广东为例,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便通过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并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门法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在立法法、监督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等在内的制度机制,为全省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不同的形式制定出台更加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有的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由主任会议制定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办法等。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于2000年立法法刚通过后即专门制定了《广州市规章备案审查办法》,探索建立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机制;2007年监督法施行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权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陆续制定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办法》等,不断细化完善备案审查各项工作机制。目前,备案审查制度已基本形成包括国家立法、省级专门地方性法规、市县级具体工作规范在内的备案审查三层级制度规范,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环节确定了基本规范,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基本建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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