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职权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以及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进一步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职权以及具体制度。尽管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侧重体现为具体操作层面的工作规范,但备案审查制度必然涉及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内容,对备案审查中的重要工作程序作出规定。
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职权作了规定。宪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第六十七条相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此基础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以及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进一步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职权以及具体制度。如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报送备案制度,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对报备文件的审查标准,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报备文件的相关主体以及权限范围。根据宪法的规定,立法法、监督法等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构建了备案审查程序的基本框架”[8],并明确了人大所担负的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尽管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侧重体现为具体操作层面的工作规范,但备案审查制度必然涉及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内容,对备案审查中的重要工作程序作出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9]。因此,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也应当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角度认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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