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备案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条例或办法,目前很多省份正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备案审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二是缺乏针对紧急或特殊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规定。三是各地备案审查办法中对于追究制定机关的法律责任,还不够明确及刚性。
地方备案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条例或办法,目前很多省份正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备案审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例如,2020年河北省备案审查条例中,规定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者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4]。上述表述各地修法大致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已修订的地方性法规中仍存在范围不一致情况。如有些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文件、办公厅的文件、地方“一委两院”的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文件、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根据授权对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配套文件等,以上种种,导致规范性文件范围仍不明确,客观上会导致应被审查的文件没有进入审查,形成规避。二是缺乏针对紧急或特殊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规定。例如新冠疫情期间,诸多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在上位法不明确或无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了大量的应急的规范性文件,而备案审查工作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部分规范性文件短期内适用后,即失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备案审查。关保英教授就此认为,新冠疫情期间,诸多行政主体制定的应对疫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至少有下列乱象:制定主体及行政万能的乱象;规避程序的乱象;创造制裁种类的乱象;乱设义务与责任的乱象[15]。三是各地备案审查办法中对于追究制定机关的法律责任,还不够明确及刚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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