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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反规避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反规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截至2020年,“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属于人大监督对象的‘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4]。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反规避研究

向东[1]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随着“全覆盖”的推进,有些地方也出现了改变制定主体、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规避方式。对于如何反规避,尚未有明确法律规范。为此,审查主体应充分利用备案审查立法资源,强化备案审查的力度,明确审查主体对于规避行为的处理权,并同时强化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人工智能信息平台建设等,形成有力的反规避措施,进而巩固备案审查的成效。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反规避(www.xing528.com)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根据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3]。”截至2020年,“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属于人大监督对象的‘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4]。可见,“全覆盖”标志着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日益成熟,日趋严密,在制度完善的同时,延伸后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也会遭遇有形或无形的“规避”措施或行为,以逃避备案审查,对此需要从理论与实务角度回应该问题,进而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形成良好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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