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上述五个研究热点的分析梳理,可以发现近年来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
其一,立足本土实践。本研究选取的198篇文献中,均体现出鲜明的本土问题意识。一方面,研究中虽不乏比较法观察,但研究者的探索并非粗放式的“法律移植”,例如田伟在探讨规范合宪性审查决定的类型与效力时引入德国法的比较,最终还是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决定有待解决的问题争议提供思路可鉴;另一方面,研究者们的学理探讨多是与实践互动的成果,无论是介绍专门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运行现状,还是解决具体的实践疑难问题,都反映了针对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并未脱离实践土壤。
其二,研究视角上既有宏观的制度建设探讨,又有具体的精细化问题研究。以备案审查制度本体性建设相关研究为例,既有着眼于备案审查制度框架及其与其他关联制度耦合的方案设计,同时也有较多关注其实现方式、审查标准及原则的具体问题分析。此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研究者如梁鹰、郑磊也持续对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进行述评,考察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实践样态。(www.xing528.com)
其三,研究进路较多因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逻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本研究归纳出的热点主题为例,国家法意义上的备案审查与党内法规内的备案审查,同属于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构成,研究二者的衔接联动机制就是为了达成二者的衔接协调并将其统筹于一整套国家制度之中,这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之要求;又如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探讨如何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以高效发挥其治理能力与制度优势,而这又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其四,多个部门法的学者也逐渐重视备案审查制度功能的重要性。例如王志祥与张圆国在分析预防性犯罪立法时就提到刑事立法应以宪法为引领,要重点发挥“合宪性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89]。刘学在与陈欢欢在研析司法解释制定中“新官不理旧账”现象的规制路径时,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审查监督应当发挥“应当采取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的审查监督与公布后的备案审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90]。芦加人探讨经济法中公平竞争审查的外部监督机制构建之时就考虑要发挥备案审查的制度功能[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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