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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成果(2021年第1辑)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法意义上的备案审查主体主要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其相关制度研究也是研究者较为集中关注之话题,该议题可分为三个领域。第一个研究领域聚焦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但宋智敏认为,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若干方式中,应当以人大主导的备案审查为核心[75]。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成果(2021年第1辑)

这一热点区域的主题主要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行政诉讼等高频词。国家法意义上的备案审查主体主要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所以,从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视角来看,该热点研究领域实际上也从属于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但结合前文分析结果,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作为一个热点聚类结果加以展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其相关制度研究也是研究者较为集中关注之话题,该议题可分为三个领域。

第一个研究领域聚焦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温辉提出,各地地方性法规中就备案审查的范围、机构、原则、标准等规定不一致,不利于法制统一原则的贯彻[71]。张一鸣则从法治城市建设的视角,认为因统一的备案审查主体之缺位、公开的备审过程之缺乏等因素而造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审制度不尽完善,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进路[72]

第二个研究领域是将备案审查作为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方式之一,并将其与其他监督方式进行比较。王红卫与廖希飞就对比了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与备案审查之间的区别,例如法院的审查是具体的,而备审机关的审查则是全面的[73]。江国华与易清清基于实证分析方法考察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的现状,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难以发挥实效,司法审查较之于其更具优势[74]。但宋智敏认为,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若干方式中,应当以人大主导的备案审查为核心[75]。(www.xing528.com)

第三个研究领域是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关问题。在分析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时,殷明认为目前针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审查尚付阙如,需要对之进行设计,并提出其与备案审查的合法性审查在适用时间上应有先后之分[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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