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体制。同时,目前还未就合宪性审查程序作出专门的制度性规定,而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合而一体。
1.合宪性审查的协助机构
2018年通过修宪,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其修改的理由是,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可见,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宪法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并及时反馈制定机关。根据这一办法,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外,还包括常委会法工委。
2.启动主体
根据立法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及实践中的做法,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主体主要是:
第一,备案审查中的依职权审查、移送审查和专项审查。(www.xing528.com)
第二,批准中的依职权审查。根据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过程中,依职权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第三,有权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28]。
第四,组织、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审查建议、议案。例如,2018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29]。
3.审查过程和处理
如上所述,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并无专门规定,其审查过程和处理措施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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