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79年,以出台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为标志,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雏形初步显现。这是“改变和撤销”这种监督措施首次通过法律予以明确,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础已经具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系统各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起源于1979年,40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历程,精细化水平逐步提高。
1979年,以出台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为标志,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雏形初步显现。“八二宪法”和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在分别赋予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以及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的改变和撤销权。这是“改变和撤销”这种监督措施首次通过法律予以明确,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础已经具备。1987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框架基本完善。1990年,《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通知》,较详细地规定了审查的工作程序、方式和手段等,标志着法规规章由备案向审查迈出了实质性一步。2000年,立法法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制定主体和程序同时,对备案审查的内容与处理权限作出规定。2001年,《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落实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报备主体、范围、格式、时限以及审查的内容、程序、处理权限和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0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关于规章报备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的通知》,全面推行规章电子文本报备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系统各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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