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的多元性是现代文化治理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推动多元文化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是“人民之治”的进一步延伸,是具有公民社会特征的社会结构和呈现公民话语特征的文化政策两者结合的产物,是文化治理的发展方向。协同治理打破了传统政府作为单一文化管理主体的封闭性,使得文化建设发展不再只是单纯地依赖于政府自上而下的宣教、灌输与指令,而是国家与市场、社会在文化领域的对话、协商与合作,从而使文化领域保持一种开放性、参与性、批判性的特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文化企业、文化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从数量到规模上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其与政府的协同治理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当前,进一步优化合作生态、培育多元主体、畅通合作渠道、健全合作机制、扩大多元社会力量参与、深入推进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商合作是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首先,应当科学界定政府在多元协同治理过程中的角色、权责和功能。长期以来,我国采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文化建设发展路径,政府对文化领域具有较强的干预力度。需要肯定的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了政府主导型的发展路径是符合当下实际的。当下,推进我国文化治理现代化并非简单地否认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性作用,而是强调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角色,让政府做文化建设发展的“掌舵人”而非“划桨者”。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文化管理的权力清单,以法治的方式将政府的文化管理权规范在必要的限度内。并且,应当创新政府管理的运行机制,转变政府的职能和文化管理方式,特别是要引入市场和社会竞争机制,提升政府文化管理效能。
其次,应当着力培育市场和社会主体,优化多元主体的发展生态,畅通文化参与渠道,扩大多元主体的参与面。一方面,我们应当大力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以制度化的方式激活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在文化治理过程中发挥衔接政府与公民的桥梁作用。与此同时,还应当着力引导、鼓励和支持文化及相关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降低文化企业的准入门槛,拓宽文化企业的发展空间,切实发挥社会组织、文化及相关企业在文化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文化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以文化参与为核心的权利,深化政府主导下的合作治理必然要通过法律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展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参与渠道,扩大参与面。同时,打造推动多元主体文化参与的制度体系,将保障多元主体在文化治理中的平等参与的规则和机制的建构作为深化多元合作治理生态的关键点。(www.xing528.com)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合作机制。一方面,政府应正确处理公共文化的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关系,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机制。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公民与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治理,逐步形成促进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共同参与、协商和理性交互的制度框架,从而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良性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公私主体合作的平等伙伴关系。文化治理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各类微观文化主体能够平等、独立、自主地开展文化创造活动和从事文化服务。因此,应当推动以政府为主的公权力主体与企业、社会组织等私主体之间平等协商、合作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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