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案件多,地区集中,法院短期之内压力大,需要调动社会资源共同解决。著作权纠纷专业性较强,需要有专业的调解机构及熟悉相关法律制度的专业调解人员。我国虽建立了一些著作权调解组织,拥有一批专门的调解人员,但面对庞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法科学生经过正规法学训练,熟悉著作权领域的相关知识,对著作权侵权和赔偿有深刻的认识,能够满足著作权纠纷案件居中调解的职业要求。
二是大量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关系简单,适合学生参与。从著作权侵权类型看,对某几项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呈现批量反复侵权现象,大多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传统传播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放映权、机械表演权侵权比较集中,放映权纠纷占到2019年前审结的著作权案件的13%。互联网环境下,侵害图片、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大量发生,占到2019年前审结纠纷比例的28%。[11]这些案件中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构成侵权。并且存在着同一主体大量侵权或者同一主体被大量侵权的情况。这些案件属于同一类型,可以参照使用同一标准进行赔偿,一件案件的赔偿调解协议的达成可能带动一批案件的解决。这些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侵权性质容易判断,只是协商使用赔偿的问题。学生虽就读于正规法律院校,毕竟刚刚学完理论知识,社会经验不足,解决纠纷能力有限,相对简单的案件更适合其单独处理。
三是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标的额通常较小,案件结果影响小。相对来说,刑事案件涉及定罪量刑问题,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行政案件涉及不平等主体,案件利益复杂,法律诊所中的学生可能无法解决。相对于这两类性质复杂、后果影响严重的诉讼案件,著作权调解案件法律性质简单,涉及主体平等,案件标的数额小,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学生参与调解并在其中发挥作用。(www.xing528.com)
四是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大多高素质有理性,在调解中能理性理解学生调解人的地位与作用,更容易接受其居中主持的调解结果,不因他们的学生身份轻视他们的工作。根据以上所述,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适合学生参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