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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发展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纠纷司法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能够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并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法官担任调解员进行调解。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伴随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而创设并逐渐发展。此后,我国很多地方相继出台行政调解办法,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提供了可实行的依据。知识产权纠纷第三方机构调解是指在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纠纷解决协议。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发展成果

根据调解主体的性质不同,可以将调解的类型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第三方机构调解。为建立适应新时代特色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上述五种调解方式在近年来都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司法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司法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能够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并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法官担任调解员进行调解。诉讼调解是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制作的调解协议与法院裁判具有同等效力。以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是我国最常见的途径。

行政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行政行为,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伴随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而创设并逐渐发展。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时,首次赋予专利管理机关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之后,有关知识产权的很多实施细则、管理条例、执行办法等法律文件中均规定了行政调解。200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此后,我国很多地方相继出台行政调解办法,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提供了可实行的依据。

仲裁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形式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之后,由仲裁员遵循法律、仲裁规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仲裁与调解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2018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并在同年7月公布29家能力建设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支持这些单位的能力建设和提高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www.xing528.com)

人民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引导,促使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主管部门批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在2017年12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目的即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保护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灵活的解决渠道,使得知识产权调解作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与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等途径形成合力,为相关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以专利、技术秘密等为重点,并兼顾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案件。”[8]

第三方机构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第三方机构调解是指在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纠纷解决协议。第三方调解机构地位中立,熟悉行业规则,有强大的专家库作为智力和专业支撑。在能够获取调解费用的激励下,第三方调解机构在积极性、主动性以及调解服务方面往往更具优势。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强与行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其中提到的行业调解组织,就是指第三方调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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