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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法学实践育人的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中国法学是“西学东渐”强劲影响下的产物,近百年来,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派别的西方法学在不同时期深度塑造了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面貌。进入21世纪后,为了使法学教育更加突出中国本土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破解“重理论轻实践”的育人弊端,在积极推动“入世”并与世界接轨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如何推进依法治国以及改进法学人才培养出台了若干文件,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也在实践教学方面展开了一系列探索。

首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法学实践育人的探索

近代中国法学是“西学东渐”强劲影响下的产物,近百年来,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派别的西方法学在不同时期深度塑造了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面貌。民国时期,随着清末大规模修律的仓促收场以及清王朝的覆亡,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法系”走向解体,国人对自身固有制度、文化评判得更加猛烈。由此,不少学人将西方法学奉为圭臬,在当时中国法学界,西方法学流派诸如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历史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都在中国有自己的市场,民国法学权威人物中既有留学美的王宠惠、王世杰、杨兆龙、钱端升、吴经熊等,也有留学日本的江庸、戴季陶、章士钊、居正张君劢等,他们各执一说,都企望依靠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知识来改造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域外法学对中国的影响并未因此减弱,正如刘小平所指出:“由于历史原因,英美的影响戛然而止,转而面向前苏联学习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而在1978年以后,同样由于时代的转折,西方的法律思想才又得以重新进入中国。”[2]这样的结果就是,以取法西方为代表的“法律移植主义”在中国大地颇为盛行,研读西方不同法学流派的所谓经典著作也成了不少法科学子的不二选择,而实践和实操被不少人认为是无足轻重或毕业以后的事情。

进入21世纪后,为了使法学教育更加突出中国本土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破解“重理论轻实践”的育人弊端,在积极推动“入世”并与世界接轨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如何推进依法治国以及改进法学人才培养出台了若干文件,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也在实践教学方面展开了一系列探索。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直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尚存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为此,《意见》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并拟实施“双千计划”,即选派1 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1—2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选派1 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在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意见》要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3]由此可见,此处的法学实践教学带有鲜明的职业维度取向,即预设所有法科学生将来的职业选择都是进入法律实务部门,要求他们在掌握好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多参加与提高法律实务技能相关的实践。

在这一《意见》的带动下,不少法学教育工作者也就将实践教学内容限定在了解决各类争议的法律实务领域,比如,梅龙生认为:“法科学生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是运用法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于法律实践之中,重点是将具体法律规范运用于法律实践之中,分析和解决各类法律关系争议”。[4]实践教学的形式和载体也是紧紧围绕法律实务技能的提升。[5]现实操作中,大多数高校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实践教学也基本是按照这份《意见》来设计和开展的。(www.xing528.com)

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也延续了以往职业维度的取向,提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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