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曾经这样总结,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13],我国编纂的21世纪的民法典,应该是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民法典的代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极大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也提出了诸多的法律问题,许多复杂疑难案件不仅涉及法学多个学科的知识,而且涉及法学之外的知识,如信息网络传播、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欺诈、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代孕、基因编辑、互联网医疗等导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等。这种背景下编纂的民法典当然需要积极回应新技术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挑战着法律职业者的知识素养。
一个司法工作者,终生处理一类案件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保持的现象。他们经常需要在诉与非诉案件中转换自己的角色。他不仅需要面对各种与诉讼有关的法律问题,且在非诉业务中,还要面对各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和知识领域。他所要解决的问题由发展的社会造就且变化频繁,今天审理抢劫,明天就可能需要审理贪污贿赂,后天可能得面对金融诈骗;今天是处理民事案件,明天就可能处理刑事、行政案件,或者直接面对执行案件。有学者为此慨叹,在这种背景之下,传统的法律学者越来越无法回答有关法律的最急迫的问题了。[14]
需要注意的是,科技的发展不仅仅挑战着司法工作者,快速发展的科技和新时代背景下出现的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对民法教学者也提出了挑战。目前,在我国,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一样,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样的不同学科之间的分立,符合具体学科对象的差别和“术业有专攻”的社会分工规律,但由此也产生了彼此之间的知识隔膜,特别是不同学科的学者通常只擅长自己领域的法学知识,而对其他学科知识了解不多。如果说20世纪某个法学研究者可以终生研究租赁合同,其最终可能成为租赁问题的世界级专家,但在21世纪,这样的状态也越来越难以保持了。对此,波斯纳曾经感言,法学交叉学科的兴起,使学术界与职业界的鸿沟在危险地扩大。[15]
如果民法教学者以及其学生不能及时获取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没有充分的自然科学、伦理学等知识储备,法学研究就可能视野狭窄、方法单一,既难以准确发现和认识问题,也很难妥当地解决问题,或者找到合适的应对措施,更难以满足社会实践和理论创新的需要。因此,在民法教学中,我们必须思考如何帮助学生实现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复合、法学学科各专业内部的彼此复合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跨学科的复合,以实现不同学科知识被综合运用。我们应以一种客观开放的视角广泛而全面地了解各学科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而不是将思维狭隘地局限于某个单一学科或某个具体结论。我们应当让学生明晰哪些基于法典形式上的局限而导致规则不周延甚至滞后,让学生理解法典化并不能阻止法律制度的变迁,感悟并合理解读具体规则以备应用于实践。
毋庸讳言,我国《民法典》的颁行对民法教学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民法教学者,我们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教学计划,改革具体的教学内容,至少不应消极等待,而应提前介入。
【注释】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4.
[3][日]穗积陈重.法典论[M].李求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1.
[4]在《民法典》立法史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编纂或者制定《民法典》时都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委员会,而委员会的负责人往往由议长或高级别的国家领导人兼任。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草时所历经的102次审议会议中,作为国家元首的拿破仑亲任会议主席并深度参与过的就有57次之多;而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通过,从铁血宰相俾斯麦到德皇威廉二世都发挥过不可或缺的作用。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J].私法,2001(1);万琪.《法国民法典》与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5]如在纯由教师讲授的方法之外,有学者提出并研究在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现象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王伟.讲授教学法在高校课堂中运用的困境和出路——以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为例[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2);李显冬,赵阿如汗.案例分析于民法教学之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1);屈茂辉.民法诊所教育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丛,2003(2);吴才毓.现象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J].法学教育研究,2018(4).(https://www.xing528.com)
[6]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J].中外法学,2015(1).
[7]季卫东.法学教育的真谛[N].检察日报,2012−11−29.
[8]新华社.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05/ 03/c_1120913310.htm,2019−11−02.
[9]我国编纂《民法典》的目标是要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7−03−09.
[10]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53.
[11]也有的直接以《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与继承法》等名称冠之于课程名。
[12]也就是说,民法早已不那么纯粹。正如有学者所言,“20世纪的民法典在体系化上碰到的大困难,应该是反映国家管制和私人自治间越来越复杂的关系,公与私的规范明显纠缠不清”。苏永钦.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为中国大陆的民法典工程进一言[J].交大法学,2010(1):62.
[13]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J].清华法学,2014(6).
[14]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2.
[15]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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