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多个事物组成的体系中的某一个事物时,如果只看到该事物本身而忽视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或者忽视该事物内部各个部分相互之间的联系,我们均无法全面、准确、深刻地认识该事物。所以毋庸置疑,我们很清楚体系化对于我们全面、准确、深刻地认识事物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的编排如此[9],民法学的学习如此,民法学教学更是如此。如果我们的民法学教学忽视学科的体系性,必不利于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学原理。民法典的编纂很重视体系化。正如边沁曾经有言:“掌握法典的知识便无须教授的指导,一个父亲在不接受任何帮助的情况下,教育他的孩子学习法典。”[10]也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的法学教科书大多是按照法典的编纂体例来安排的,通常先探讨有关总则的问题,再探讨分则有关具体制度。
我们民法教学者主观上都明白体系化的重要性,但在目前的民法学教学中,越是重视民法学教学的院校,民法学课程的课时设置就越多,这对于民法学习而言,本来不是个坏事。然而,课时多了,民法学的课程一个学期、两个学期,甚至三个学期都不一定能完成,所以不少高校就将民法学课程分成了《民法学I》《民法学Ⅱ》《民法学Ⅲ》《民法学Ⅵ》等多门课程。[11]课程门数多了,民法学师资雄厚的高校就形成了一种格局,有的教师常年只讲某一门课程,且据此有主要的研究领域,以致于我们高调吆喝着“民商合一”,但我们研究讲授民法的却不怎么关注商法;我们一边说民法是有逻辑的,但我们研究讲授民法总论的却不怎么关注民法分论;即使在民法分论内部,也常常是研究讲授物权法的不怎么关注侵权法,研究讲授合同法的不怎么关注物权法。这样的知识分裂表明,我们民法教学内部诸领域之间已经越来越缺乏有效的沟通,甚至已经形成严重的知识壁垒。
《民法典》编纂都追求体系化,但限于各种因素影响,民法典颁行的结果并非我们期待的那种体系化的状态,我国的《民法典》颁行后,是否有助于促进我们民法教学向体系化方向发展,这是我国《民法典》颁行后我们民法教学者可能面临的第二个方面的挑战。(www.xing528.com)
为遏制《民法典》不够体系化可能导致的弊端,避免民法学各课程之间因《民法典》的颁行而产生知识隔膜,民法各课程之间就不能自说自话,互不沟通。一个学生听了A老师的《民法总论》,听了B老师的《物权法》,听了C老师的《债法》,听了D老师的《亲属继承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体系化的教学大纲,老师们也缺乏沟通的平台,任由老师们自行讲授的话,则在有限的课时中,不仅浪费时间,甚至各部分内容详略取舍、重难点把握等都难有章法,学生则可能一头雾水。因此,提供民法课程整体的教学大纲以及不同部分课程讲授者的交流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