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是特定的立法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并依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在整理、改造和完善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以法典的颁行为直接目的的国家最高级别的立法活动。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理论民法学研究者空前活跃。理论民法学是指关于民法的体系化的知识。理论民法学研究者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运用民法理论思维,研究一般性、普适性,甚至是永恒性的民法理论问题,构建应然的民法体系,创立应然的规则。在我国《民法典》编纂期间,无论是《民法典》的体系,还是《民法典》中的某些大大小小的具体制度,不少民法学者立于各自不同的立场,进行着各自或经验感性,或逻辑理性的思考,展开过一次次针锋相对、或大或小但均熠熠生辉的学术论战和学说争鸣。这些思考和研究中不少精辟的见解和深邃的思想即便未能体现在《民法典》的形式中,也会随着《民法典》的颁行而备受关注。
《民法典》颁行后,法教义学发挥作用的空间会自然扩大。法教义学更偏向于实践民法学,主张“认真对待法律规范”“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认为其以现行有效的实在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其特质就在于其以法律为基础的规范思维方法,其研究对象是正在适用的实在法,而不是正当法、应然法[6],实践民法学提出法学的任务是要在现实条件约束下研究某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如何适用,某个具体的案件如何判决,而具体案件的判决受制于多种因素,甚至可能受制于各种政策性文件、国家机构的报告与决议等。
就理论民法学和实践民法学关系而言,或许理想的模型是:理论民法学和实践民法学应该各司其职,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让民法理论思维更加纯粹、精深且富于逻辑,也只有这样才可能让实践民法学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实现符合当下背景或者个案中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然而,民法课程教学的任务却不能仅仅在其中择一为之,甚至都不能以其中之一为本,其他为辅,而是要实现二者的水乳交融。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注重形式理性,还要注重批判理性;不仅要注重制度的结构和功能,还要注重文本背后的各种价值含义”。[7]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8]
据此,我们民法课程教学的目标是培养我们的学生实现“通吃”,能够在理论民法学和实践民法学之间游刃有余。在民法教学有限的课时中,我们如何取舍可以有效实现这一目标?(www.xing528.com)
为达到理论民法学和实践民法学的交融,理论民法学与实践民法学各自内部之间,以及二者之间的论争自然不断,论争的核心基本以争夺研究领域为目的,这些论争主要以民法学教材、民法专业学术刊物以及民法学术研讨会等为载体,这些载体基本是这些理论或者实践的法学思想的展示平台。
与此同时,民法课程教学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在民法课程教学中,尤其是民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如何对待这些熠熠闪光却未体现于《民法典》的学术争鸣?如何回答学生关于“甲说乙说丙说丁说到底哪个正确”的疑问?如何让学生体会到了解《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议对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规则时所欲达到之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教学的价值主要在于传授民法知识,帮助学生把握民法体系,养成法律思维方式,领会制度价值,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在这些价值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至关重要,在民法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课程设置、教学方式还是教材编撰均应以此为核心宗旨。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在民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学者必须经常游弋于理论民法学与实践民法学之间,既要关注民法基本规则的应用实践,注重职业技能的培养,也应时常分析《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让学生体会立法取舍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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