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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犯罪反恐法的违法性:首都法学教育研究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恐怖犯罪是以行为违反反恐法为前提的,不能否认其原初属性的反恐法违法性。首先,恐怖犯罪的刑事可罚性取决于反恐法的规定,即所谓的“反恐刑法之反恐法从属性或依赖性”。但是,只有当违反反恐法的严重程度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才是恐怖犯罪,这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对恐怖犯罪违法性的科学界定,应从反恐法和刑事法的两个层面全面考虑其“恐怖主义”和“犯罪”的双重违法性。

恐怖犯罪不能脱离“恐怖”一词的意义和范围,而单纯界定它的刑法属性,否则会使恐怖犯罪失去自身的特点,甚至使其毫无存在的价值。恐怖犯罪是以行为违反反恐法为前提的,不能否认其原初属性的反恐法违法性。

首先,恐怖犯罪的刑事可罚性取决于反恐法的规定,即所谓的“反恐刑法之反恐法从属性或依赖性”。反恐法从属性或依赖性主要体现在对恐怖犯罪的界定上,对恐怖犯罪的界定离不开“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这些概念。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就需要借助《反恐法》中“恐怖活动组织”的概念[25];界定“帮助恐怖活动罪”就需要理解“恐怖活动”的概念;界定“宣扬恐怖主义罪”就要掌握《反恐法》对“恐怖主义”的规定。而且,《反恐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认定机关和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反恐法》的出台要晚于《刑法修正案(九)》,但是2011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基本上可以满足反恐司法实践对恐怖犯罪认定的需要。[26]但是,《决定》现在已经失效,而且由于《决定》没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明确界定,对有些恐怖犯罪的界定就变得无法可依,标准比较模糊,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如果没有《反恐法》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界定,我们就很难界分恐怖活动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27]

因此,如果没有《反恐法》的铺垫规定,对恐怖犯罪的认定就会变得寸步难行,就可能会出现混淆恐怖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28]的情况。和《反恐法》相比,《刑法》侧重于事后惩罚和特别预防,而反恐法侧重于事前防范和一般预防、恐怖主义治理,反恐法更具有弹性。反恐刑法的反恐法从属性或者依赖性赋予刑法一定的弹性,反恐机关可以随着社会需要而修正刑法的相关规定,更好地服务于反恐需要。例如,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我国关于恐怖犯罪的罪名还是很有限的,但是随着国内反恐形势的严峻、国际恐怖势力的变化,以及一些新形式的恐怖活动的出现,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一批恐怖犯罪罪名,丰富了我国的反恐法律体系,迎合了我国新时期反恐需要。

其次,恐怖犯罪具有反恐法上的可罚性。但是,只有当违反反恐法的严重程度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才是恐怖犯罪,这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刑罚在处罚体系中应该处于最后一个层级,只有当其他处罚手段不能满足报应和预防需要时,才会动用刑法和刑罚,这是刑法和刑罚的最后手段性。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不可避免性。[29](www.xing528.com)

恐怖犯罪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通过对恐怖犯罪定罪量刑的方式实现。但是,由于恐怖犯罪具有法律性和超法律性(政治、意识形态性)的双重属性,单纯的法律手段,特别是单纯的刑法手段不可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我们不但要用刑罚手段惩治恐怖犯罪,还要从根源上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和思想。[30]《反恐法》对非犯罪化恐怖活动人员的“帮教”作出了原则化的规定,其中对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进行帮教的主体提到了“有关部门”,但是“有关部门”指称哪个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帮教的具体手段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反恐法》的立法精神,两部地方性法规[31]对帮教的主体和具体手段作出了细化规定,即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对被帮教人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包括法律知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和去极端化内容的培训。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的反恐实践并不是为了反恐而反恐,我国的反恐实践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把反恐放在社会治理的大视域中去考察,通过去极端化巩固反恐成果。

可见,由于恐怖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恐怖主义从属性,法律责任上的反恐法可罚性,行为评价上的较强的政治性,反恐法对恐怖犯罪的惩罚,“罚”的性质相对来说比较淡,和刑法上的惩罚是不同的,更多的是一种预防性的反恐措施。对恐怖犯罪违法性的科学界定,应从反恐法和刑事法的两个层面全面考虑其“恐怖主义”和“犯罪”的双重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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