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往往过多地注意刑法的立法规定而忽略刑法立法规定的原意所在,仅仅记住了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并不明白为什么必须认定为一罪或者数罪。把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学成了机械地记忆知识,仿佛遇到什么情况直接照搬套用公式即可。但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绝不是法律所能穷尽的情况,因此,对刑法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区分需要根据立法原意去分辨刑法和民法、行政法的界限来辨别罪与非罪,明确各罪构成要件的核心所在来区分此罪与彼罪,知悉刑法体系中各个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来判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刑法的学习不是单纯知识点的熟知和简单相加,而是需要从整体的刑法体系中去学习。总论中的刑法原则作为分论中各罪具体适用的基本指导原则,来帮助法律适用者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到公正。如,在刑法课堂教学中常出现的案例情况:投保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后,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对投保者应如何定罪?不少同学认为应当定保险诈骗罪,因为目的行为是骗保,手段行为是杀人,杀人是为了骗保,符合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该从一重处断,定保险诈骗罪。教师可以在肯定学生的分析思路正确的同时指出手段行为杀人是更重的行为。学生往往立即更正对此情况的定性,认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又没有作出评价。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是突破牵连犯的惯有处断原则,应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只有这样处理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从这样的体系中,帮助学生理解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的立法原意,尽量把刑法的规定放入整个刑法体系中去解释和理解,帮助学生养成这样的思维习惯,学生对刑法的理解就不会断章取义,机械地适用。
教师在课堂授课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这种从体系上整体关注刑法立法规定的思维方法,帮助学生有意识地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去理解和适用刑法的规定,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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