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引起了法学教育者的高度重视。然而,法律思维的具体内涵为何,不同的人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2]
有学者认为,“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凡欲进入法学门径的人,其首先要学会法学的思考方法,或从‘常人’(普通人)思维转向法律职业人(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等)的思维。换言之,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像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问题。”[3]
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学习法律专业者通过认真学习领会、实践训练法律知识和方法,特别是从部门法知识和方法的学习训练中获得的职业思维。[4](www.xing528.com)
还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看,法律思维是在特殊目的(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制度化程序(程序规则)的约束下,于对抗性对话框架中(说服性对话)构建、分析、批判法律论证的思维活动,它的核心是发现、分析和评价理由。”[5]
这些学者的观点虽各不相同,但都强调法律思维是从法律的视角去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这样的视角要求思考者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秉持这种法律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与一般的思维方式下思考和解决问题所考量的内容和结果会存在较大的出入。由此,形成了法律人专门的技能。在法学家孙笑侠教授看来,“法律人专门的技能表现为许多方面,但所有这些技能都是以他们特有的职业思维方式作为基础和前提的。正是有了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职业或法律人的技能才得以存在;有了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才增强了法律职业或法律人的自主性或自治性……”[6]
在笔者看来,法律思维确实与其他思维方式存在不同,它应该是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法律思维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没有法律知识的积淀,单纯运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脱离了法律的视角,只能体现人类本能的公平和正义之感,缺乏对社会规则(法律)的理性理解和运用;仅有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知识体系之间逻辑关系的理解和法律方法的运用,在复杂的案件中找不到头绪和焦点问题,难以解决具体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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