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确案例教学的重要性。目前的法学教育在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学院教育。无论何种教学方式,从教育基本目的上来看,都是和学生的未来职业发展紧密联系的。在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中。目前最为成功的可能是美式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法教学可以启发学生思维,加之配合苏格拉底式教育方式,课堂往往被有效调动起来,很好地解决了教与学之间的正确关系,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课堂得以建立。但是在引进美式案例教学法的道路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往往是浅尝辄止,主要是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案例的功能也不同,况且我国上诉案件判例难以成为学生学习的范例,从我国法学教育中对案件持批评态度也可想见其中的难度。但案例教学对法学教育仍意义重大。学生学习知识,不止是从课堂中听来的,需要他们理论联系实际,掌握法律知识的运用,发现和解释相关案件,这是一种能力培养。法学院不是万能的,但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案件分析能力培养。只有通过案件分析才可以将知识转化为一定的法律技能。
此外,案例教学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那就是可以与法律实务同步,这在英美案例法国家意义更突出,新案例法就是新法律。但成文法的立法程序比较严谨和繁杂,立法的滞后性特征明显,而实务又必须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因此案例研讨要直面现实中的问题,教师也需要启动思维,运用法律原理去理解判决,发现问题指出问题。我们教育的目的绝不是知识的累积,而是运用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其次,制定标准化的案例教学方案。目前案例教学比较被动的现象和我国案例选择困境紧密相关。成文法国家德国有案例讨论课,可以让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进行独立的思考。他们有一套系统分析案例的流程,学生案例课后需要写分析报告,分析和写作统一。另外,德国的第二次司法考试也以实务为主,加上长时间的司法研修,德国法学院可谓是培养理论雄厚的实践人才的典范。事实上,我们对待案例的态度也出现了积极转变,最高院不断发表指导案例,法官判决时可参照使用,当然这些案例远没有达到案例教学的要求,但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此外,判决案例全部上网也解决了案例源头问题。我们应当按照各科需要,依据教学目的分类编辑案例,供教学使用,比如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在社会上有争议的案例,一个法律问题下的不同判决等,组成具有一定量的判例集,供案例研讨使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例,有关取证中是否可以偷录,找出所有案例(如果有可能),或绝大多数。分析法官如何判决,从证据到事实,看法官如何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论证取证合法性,以及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看法官判案如何分析,评判分析和归纳法律适用此项规定的条件。
与真正的案例法教学比较,我们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案例都比较零散,任意性较强,缺乏标准化的结构安排。笔者建议建立专门的案例练习课课堂。练习课可以形成一套较为基础的模式,引导学生学会分析案例。在讲授课中运用这些方法可能需要相当长时间,耽误讲授课效果。的确,案例分析课需要课堂时间比较长,比较而言讲授课似乎更能直接传播知识,但案例课可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课前需要预习、查资料和初步分析,课中能够临场思辨和口头辩论,课后学生还需完成写作和总结。这些能力都是法学职业必须具备的,对法学院而言,有必要培养他们的这部分能力。我们的学生普遍缺乏口头论辩的机会和能力,案例课正是提供这种训练的课堂。案例教学法的最后一项是写作,这也是我们的学生的弱项,以往我们一般通过毕业论文的方式考核学生的法律理论和写作能力,但那时学业已经结束,错过了培养的最佳时期。笔者一直认为本科论文学生应当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体现出来,而不应当过于学术,因为他们普遍还不能达到法学学术研究的水平。最后,进行案例教学,课程设置肯定是必须的。但哪些课程需要案例配套需要研究考量。笔者认为主干课程,非完全理论课都可以辅之以案例课。此外,对于案例课教师应当给予适当奖励,激励他们从事案例练习课教学。
在使用案例教学时,应当在考试过程中提高案例分析的比重。美国的考核无用多讲,即便在理论基础雄厚的德国,其大学中期考试,第一次、第二次司法考试也都以案例分析为主。[10]也就是说,一个法学人合格与否,案例分析能力几乎起决定作用。而我们的考试几乎面面俱到,大面积的记忆决定成败,包括对学生至关重要的司法考试也是如此。考试是个风向标,如果在考试中能够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提高案例分析的难度,相信我们会更加重视案例分析。
第三,建立评估与激励系统。目前教育行政部门经常组织大规模评估活动,但是关于教学方法评估却十分少见。对于一种新型的教育方法,我们应当设立一种新型的评估系统,对它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设定一个评估标准,为之后的普遍实施进行方向性引导。此外,对于适用性的教学方法,不但要进行推广,还应当设立奖励机制,目前我们对于法学科研的奖励投入巨大,而对于教学实质性改造似乎力度弱了些。
总之,我国众多学者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持一致观点,即虽不能够直接照搬英美国家的传统式案例教学法为我所用,但其通过对案例剖析和解读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思路却可以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吸收和采纳。[11]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案例教学只是一个教学方法,而应当意识到,案例练习法是建立理论与实践联系的有效的教学手段。法学院的教育目标应当与其教育模式,以及教育内容匹配。如果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启迪学生思考的方法,目前案例教学还是最好的方式。如果只想传授法律知识,或者进行职业准入培训,那教学模式和内容当然会有所不同。
【注释】
[1]高雁,女,法学硕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2]王晨光.法学教育改革现状与宏观制度设计——日韩经验教训反思与中国改革刍议[J].法学,2016(8).(www.xing528.com)
[3]彭海青.21世纪以来中德法学教育实践性导向改革的比较与相互启示[J].法学教育研,2018,20(01).
[4]郑丽萍,宁势强.美国案例教学视域下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之改革[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7).
[5]丁芝华.美国法学教育中的两种案例教学法的比较研究[J].法律方法,2015(1).
[6]左菁.论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最新立法[J].教育教学论坛,2016(5).
[7]李运杨.一个博士生亲历的德国教育[N].中国教育报,2017−03−31.
[8]雷秋玉.法学教育的模式移植与反思[J].法学教育研究,2018(4).
[9]卜元石.德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研习课:值得借鉴?如何借鉴?[J].中德法学论坛,2016(03):54.
[10]吴香香.德国法学教育借镜[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02).
[11]李纪恩,李一行,陈平.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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