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我国法学教育问题,被提及最多的问题是我国的法学教育重理论学习,轻实务技能训练。大家都在谈如何在法学院内进行实践教学,似乎是我们的理论教学足够了甚至是过多了。但笔者观察到我们的本科教学并没有使学生打下深厚的法学基础,目前存在的法科学生质量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也不是法学理论基础雄厚的过错,恰恰是学生们理论基础薄弱的后果,深厚的理论功底对案件的分析和解决多有禆益,是大陆法系学生绕不过的基本要求。关键是我们目前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条线作战,其结果可能是两方面都没有所得。对于理论教学我国一直沿用传统的讲授法。讲授法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紧密联系,大陆法是在系统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体系化的法律模式。原则、概念和规则制度在大陆法系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我们不熟知这些内容,不注意分析、阐述条文背后深厚的内涵,就很难搞懂条文中蕴涵的法律精髓,也会因为条文的宏观和抽象,难以驾驭整体内容并使之系统化,因此讲授法是基本方法之一。虽然在两大法系的融合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有向“非法典化”演变的趋势,法典化和法学理论仍然是大陆法系的重要标签,当前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是法律职业者所不能绕开的内容,当然也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面,而难以像英美国家那样以判例这一法律实践形式作为教学内容,学生也必然花费大量精力去学习法学理论与法律条文,这似乎使知识与实践相对分离的状况难以避免,也因而成为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3]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走过了40年的历程,但我们回头看看,课堂教育似乎仍然在传统的讲授法老路徘徊,事实上就理论教学而言,大陆法系的德国有与之配合的课堂讨论课,或者说是理论与实践联系的课堂活动,并非以单纯的讲授课为主。笔者不否定教授法的教学价值,也不可能否定它。即便是课堂教学活跃的美国院校,讲授课依旧存在,那种理论内容强,或者体系化程度高的课程讲授是必要的。问题是我国的课堂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是讲授课,这种单一做法就值得思考或者说值得商榷了。这种简单的教学模式似乎太好用了,其结果是学生的法律思维建构被忽视了,适用法律推理的能力根本谈不上,学生们没有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法律储备体系。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教学改革,以及新型教学法的不断试验,为什么难以撼动传统讲授法的绝对地位呢?或者说案例分析和练习这种思维养成式课堂形式,这种和实践紧密相连的课堂教学方式,这种在其他一些国家成熟的教学方式为什么没有在我国获得应有的地位呢?或者说为什么目前老师和学生对大量使用传统的讲授法反对声音并不强烈呢?笔者认为主要是惯性使然。教师们上课轻松,学生省心省力。可是这种单一模式对法律教育本身和法律行业的发展却是有害的,各国的法学教育都力求挖掘学生的潜力,配合学生职业发展,让学生在大学中学到知识、智慧和一定程度上的职业技能。在教育方式上,各国多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促进学生自我学习,养成专业法律人才的思维习惯,而养成法律思维需要合适的教育方式与之配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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