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出现的三种意涵表明,尽管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演进,当代中国的宪政概念依然没有形成清晰的内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宪政虽然还未成为一个得到严格论证的社会科学概念,但这个概念的诱惑力又相当强,牵动了很多人的心智,进而衍生出一个庞大而混杂的宪政话语体系。其中,很多人还以虔诚的姿态信仰宪政。甚至一些学者,也像信仰宗教那样信仰宪政这个概念,把这个寻常的概念送上神坛,加以神化。这是很奇怪的一个现象。因为学者与宗教信徒还是有本质区别的。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宪政概念的神奇魅力是怎么产生的?宪政为何会成为图腾?宪政为什么会获得“神”的地位?“宪政神”是怎么产生的?在流行的宪政话语的背后,到底存在着一些什么样的思维误区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虚构因果关系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近代中国之所以很快接受了源出于西方的宪政概念,及其所指代的欧美政治制度中的某些元素,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人(譬如梁启超)已经把宪政当作了一剂救亡图存的灵丹妙药,认为只有宪政才能救中国,认为只有宪政才能让中国富强起来——宪政就像救苦救难的观世音菩萨。为什么宪政能让中国富强起来?因为宪政的功效已经得到了验证:西方各国之所以富强,就是因为它们有宪政这个好东西,宪政是西方各国富强的根本原因。这样的思维和推理,虽然在近代中国很流行,但严格说来,它是虚构因果关系的产物。西方的富强是因为宪政吗?是因为制定了宪法、设置了议会、限制了权力、保障了权利、维护了自由,结果就富强起来了,是这样的吗?显然不是。在西方的富强与中国人想象的宪政之间,其实并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富强的程度都是相对的。一个国家能否处于相对富强的地位,与这个国家是否有“宪政”没有必然联系。在古代中国的战国时代,秦国相对富强,但秦国的富强与一些中国人期待的宪政没有任何关系。中国知识界的代表人物长期认为英国是最成熟的宪政国家,但20世纪以后的英国,显然不是全球最富强的国家。英国曾经一度是全球最富强的国家,但英国的“完美宪政”并不能维系它的这种最富强的地位。同样,当今美国的富强也与中国人想象的宪政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只能说,某个国家因为种种原因,譬如工业革命、宗教伦理、海外殖民、海外贸易等等,成功地取得了相对于别国更加富强的地位,但这种地位绝非这个国家事先规划了“宪政”并实施了“宪政”的结果。
(二)把特殊作为一般
中国知识界关于宪政的想象,实际上是以西方强势国家作为原型的。哪个国家最强势,哪个国家就被选为宪政的主要原型。在19世纪,英国最强势,是“日不落帝国”,英国的宪政就是19世纪末期梁启超眼中最完美的宪政;在20世纪,美国最强势,美国的宪政就是当代学者眼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宪政。美国有相对典型的三权分立,因此,宪政的一般特征就包括了三权分立;英国一度盛行议会主权,因此宪政的一般特征就包括了议会主权;英、法、美诸国在自己的宪法性文件或政治宣言中提出了自由、人权等概念,因此,宪政的一般特征就包括了自由、人权,以及民主、法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等。但这样的思维方式是禁不起推敲或质疑的,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它的问题在于:把某个特定国家在某个特定时期宣扬的某种价值,或形成的某种制度当作一种普遍性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价值或普适性制度,并没有理论上的依据,是不能成立的。把多个国家在不同时期所宣扬的、所形成的各种价值或制度叠加在一起,仅仅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汇聚、堆积,并不意味着这些价值或制度就可以组合、拼凑成为一个有生命力的、血脉相通的、典型的、标准的“宪政”,这与文学创作中典型形象的产生方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文学创作中,你可以把这个人的脸、那个人的胳膊、第三个人的背影、第四个人的声音、第五个人的性格等要素拼凑起来,形成一个丰满的文学形象,但是,政治社会中的制度却不可能如此拼凑而成。从这个角度来说,百年来中国理论思潮中沉淀下来的宪政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模仿了文学创作中的虚构手法。有鉴于此,我们在继续使用宪政概念的过程中,就有必要注意,现在流行的宪政概念在相当程度上是“把特殊当作一般”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物,是简单拼凑、物理堆积的产物。
(三)混淆实力与真理
近现代以来,西方是有实力的,19世纪的英国、20世纪的美国,都在相当程度上充当了最强势国家的角色。但是,力量并不是知识,更不是真理。透过中国知识界对源出于西方的宪政概念的依赖,可以发现,一些人陷入了一个思维误区:把实力与真理混淆起来了。回顾中国近代史可以发现,直至19世纪中叶,中国人依然认为,虽然西方有坚船利炮,但是,中国固有的政教制度依然是真理的载体。所谓“师夷长技以制夷”即是指,虽然西方在“坚船利炮”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但“夷夏之别”还是彰显了中国政教制度的优越性,也意味着最高的真理依然还在中国人手中。但是,经历了洋务运动,特别是1894年的甲午中日战争以后,中国人已经失去了对于固有的政教制度的信心。相反,由后来的宪政一词所指代的西方政教制度,逐渐成为真理的载体与化身。然而,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为什么会形成对宪政所指代的西方政教制度的精神依赖与心理崇拜?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与西方的政教制度相互携手的,是那个时代的中国人无法抵御的军事实力、科技实力、经济实力。这个道理,也许可以用“有实力才有魅力”来解释,也许还可以用“爱屋及乌”的心理来解释:因为爱一处房子,所以也爱那房顶上的乌鸦;同理,因为敬畏英美等国的军事实力、科技实力、经济实力,也敬畏与这些实力相伴随的政教制度。当然,与“爱屋及乌”不同的是,中国对西方的政教制度的敬畏感来得要晚一些,是中国主流思想界抵抗了半个世纪之后才举手投降的。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依然要指出:军事实力、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并不等同于真理,“坚船利炮”与宪政一词所指代的西方政教制度有一些关联,但并不必然相关。因此,有反思能力的社会科学研究,应当把两者割裂开来,宪政的归宪政,其他的各自归属于相应的领域。(www.xing528.com)
(四)重个体轻整体
一些人对宪政的强调,其实是对自由的强调。我们认为,自由是一种积极的价值,维护和保障自由是绝对正当的,也是必要的,甚至是迫切的。但是,从个体的、个体自由的角度来解释政治与法律,只能解释政治与法律的一个侧面。政治与法律从根本上说是整体之事、群体之事、众人之事,应当强调个体与整体并重。应当看到,即使是在西方经典性的自由主义论著中,自由也是指“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113],在这个定义的背后,有一个未经言明的主体:群体性的国家。也就是说,即使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言人,也注意到了群体或国家的主体地位。然而,在中国的一些论者看来,自由是宪政的首要价值,而且,他们把自由单纯地理解为个体的自由。这就陷入了另一个思维误区:看到了个体,忽视了整体。他们没有看到,政治、法律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人的群体化生存的问题;一切政治、法律问题都应当从人的群体性、整体性来理解。如果抛开群体性、整体性,仅仅着眼于人的个体性,仅仅着眼于人的个体化生存,当然也是可以成立的,但由此衍生出来的问题,就不是政治、法律问题,而是艺术、心灵之类的问题。因此,讨论中国的宪政,着眼于国家、群体、整体的立场更为合理,即使要从个体的角度出发,也不是自由而是责任,不是权利而是义务,更有助于诠释中国的政治与法律,更有助于诠释中国的宪政。
(五)激情压倒理性
在流行的宪政话语体系中,还反映了一种值得注意的思维方式:宗教般的激情压倒了学术理性。关于政治、法律问题的学理论述,本来应当具有理性的、节制的、反思的、包容的品质,但在宪政话语体系中,恰恰不是这样,过于浓烈的情绪已经压倒了理性。特别是在一些网络媒体中,理性、节制的言论因其平实、朴实,感召力反而有限。在一些人看来,这样的言论“不过瘾”;在很多人的预期中,那些批判性、颠覆性、令人血脉偾张的言论更值得接受,那些理想主义的、浪漫主义的、文人气质的、诉诸道义的、唯美倾向的、情感化的言论更值得期待,这些都反映了宪政舆论的非理性——而且是固执的非理性。然而,一个思维上的误区就在这里显现出来:把政治、法律问题转化成为伦理、道义、境界问题,甚至是艺术方面的问题,甚至是宗教信仰的问题。必须看到,政治、法律问题的一个基本品质就是现实性。在政治、法律领域,有一些“不唯美”“不纯洁”的现象,是一种永远无法改变的常态。激情有它的正面意义,特别是在艺术领域、宗教领域,但在关于政治、法律的言说中,如果激情压倒了理性,如果以充满激情的方式叙说宪政,虽然可以宣泄情绪、激起宗教般的信仰,却不是进入政治、法律问题的学术理论门径,也不是关于宪政问题的社会科学的理解。
要走出关于宪政的思维误区,并不意味着要反对宪政这个概念。在当代中国,宪政作为一个在百年历史中积淀下来的社会科学概念,其正当性是不容否认的。一方面,宪政一词,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理论、法律理论中的一个范畴,是分析中国政治、法律问题的一个工具性概念,具有理论意义,它的内涵的伸缩性、模糊性,也使它具有一定的包容能力、涵盖能力。另一方面,宪政作为源出于西方的一种理念与文化,它也是西学研究的一个范畴;研究西方的政治、法律,宪政也是一个绕不开的概念。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对宪政概念的研究,还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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