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的梳理,我们对于近代中国的宪政,特别是它的起源,可以获得一种语境化的把握与理解。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百年以来宪政概念在中国的三种意涵:从早期的实现富强的工具,到后来的符号化的图腾,再到当下的收纳各种“好东西”的百宝箱。
(一)实现富强的工具
自近代以来,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整体目标、核心追求是实现富国强兵,从民族危亡的边缘地带走出来。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有能力永远岿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97]。借用西方学者史华兹对严复的研究,就是要“寻求富强”。史华兹概括地指出:“在随着甲午战争失败而来的严重危机的气氛中,‘富强’的口号和一切有关的联想,赢得了统治阶级中大多数明智人士的默许。”[98]可见,富强才是救亡图存语境下的最真实的国家目标。在这样的国家目标面前,宪政概念的基本指向,就是充当实现富强的手段与工具。
宪政在它的原产地——西方各国,被一些人附加了自由、人权之类的价值,[99]但它传播到近代中国之后,这些被附加的价值消解了,至少是大部分消解了。宪政被颇具实用理性的中国人当作了一种手段。正如学者所言:“宪政在中国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政治追求,中国的实践者和思想家从来也不单纯地探求宪政在西方所具有的那些价值,而首先是与国家的富强联系起来,把宪政看作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100]
因此,在近代中国人看来,宪政之值得期待,值得引进,只是因为宪政导致了西方的富强。换言之,在近代中国人的视野中,在宪政与国家富强之间,存在着一条清晰的因果关系链条:因为宪政,所以富强;宪政为因,富强为果。这种因果关系是普遍适用的,既适用于西方,也适用于中国。因此,中国要想结出“富强之果”,就必须先培植出“宪政之因”。这就是近代中国的逻辑。按照这种逻辑,宪政不是目的,宪政就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工具化的宪政,是早期宪政的基本征候。
而且,通过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看到,宪政虽然被当作实现富强的一种工具,但它并非唯一的工具,在近代中国那一段特有的神殿空寂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以富强为核心的国家目标,宪政之外的其他工具受到了几乎同等的重视,譬如法治。同样是在梁启超的论著中,他在强调议院、宪政的工具价值的同时,也强调了法治的工具价值,他说:“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01]按照这种说法,宪政作为富强工具的价值,甚至还要排在法治之后。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代中国的实践表明,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的以宪政为旗号的宪政运动,似乎也没有真正地推动中国靠近富强这个核心目标。因为,自清末以后的各类政权,几乎都设立了议会、制定了宪法,几乎都在政权体系中,大致区分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也就是说,在正式制度中,自从《钦定宪法大纲》颁行之后,特别是在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已经实践了预期中的宪政——因为,议会也设了,宪法也立了。但是,20世纪早期的中国,并没有因为设立了议会、制定了宪法,就实现了富强的目标。这就是说,宪政作为实现富强的工具的价值与意义,其实并没有得到证实。作为富强工具的宪政,并没有取得成功。
(二)符号化的图腾
19世纪末20世纪初,议院、宪法、三权分立这样一些产自西方的经验,一方面被视为宪政的要素,另一方面则是被当作救亡图存的手段、寻求富强的工具引进国门的。在当时东西强弱对比悬殊的严峻形势之下,与西方的“坚船利炮”携手并行的宪政要素(议会、宪法),很快被中国人贴上了“先进”“真理”的标签。由于政论家们的言论日渐深入人心,以“设议会、立宪法”为核心的宪政在中国人眼里逐渐成为一个积极的、正确的“好东西”。与之相反,“不设置议会、不制定宪法”则变成了政治上落后、错误的代名词。以至于在国内的政治实践中,原本作为富强之工具的宪政,逐渐获得了某种符号性的价值与意义:象征着真理与进步。作为宪政核心要素的宪法与议会,逐渐变成了一种政治图腾:为政治的正当性、合法性提供支持。工具形态的宪政,进而异化成为符号化的图腾。
让我们结合史实,做一些分析。晚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做出靠近宪政要素的姿态,目的就在于,试图让议会、宪法这样的政治符号为穷途末路的晚清政权增添正当性依据。袁世凯的真实意图是把自己从民国总统重新变成帝国皇帝。在这个过程中,袁世凯就充分利用了宪法和议会这样的政治符号:他成为“洪宪皇帝”,得到了“国民代表大会”的全票支持,并有“宪法”上的依据,因而是一个正当的、合法的皇帝。北洋政权时期,几乎每一个执政者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都设立了议会性质的机构,这就是说,这些执政者都打出了宪政这种符号化的政治图腾。1928年以后,国民党政权实行的尽管是“训政”,但也要制定一个《训政时期约法》,原因只在于,不这样做,就看不见符号化的政治图腾,政权的合法性就是有疑问的。反之,只要有宪法、有议会,就足以表明,这是一个合法的、正当的政权。这就是宪政概念在近代中国的一种征候:符号化的图腾。
按照人类学家的看法,“图腾便是一种类的自然物,野蛮人以为其物的每一个都与他有密切而特殊的关系,因而加以迷信的崇敬”,“这种崇拜盛行于北美印第安人及澳洲土人中,在别处也常有遗留的痕迹”。[102]作为人类学中的基本概念,图腾以及图腾崇拜也可以借用于政治人类学,用来解释政治实践中的某些现象。在近代中国,对于议会、宪法这些宪政要素的依赖感,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人类学中的图腾崇拜在中国近代政治领域中的折射。对于近代中国的政治主体来说,制定了宪法、设置了议会,就相当于他们在对内对外事务中获得了一张身份证——有资格进行正当的、合法的政治活动的身份证。在他们看来,倘若没有这样的身份证,就只能被排斥在新的政治殿堂之外;有了这张身份证,军阀就变成了正当的民国总统。这种已经图腾化了的宪政,因其“神秘化”,因其给人带来的某种“依赖感”,已经偏离了宪政作为富强工具的指向。
其实,宪政并非图腾,宪政并无神奇的魅力。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无论哪种宪政,都只是一种区域性的实践,并无普适意义。在这里,让我们结合英国的宪政演进历程,就梁启超眼中的宪政的典型形态及其发生学做一些剖析。(www.xing528.com)
如果从1215年的《大宪章》算起,英国宪政的历史已有八百年。这段漫长的宪政史或政制演进史,本质上就是经济上的优势者逼迫政治上的优势者(君主,以及贵族)逐步让权的历史。最初,是大贵族阶层要求限制国王的权力,以确保贵族和僧侣的特权。从中世纪末期到资本主义革命时期,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占据更多的份额,从而使君主的权力受到进一步的限制,与此同时,大贵族和上层僧侣的特权也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英国的议会主权,就是在这个此升彼降的过程中形成的。
因此,英国宪政的实质,就是在八百年间,英国的大贵族、新兴的资产阶级前后相继地、成功地限制甚至剥夺了君主权力,压缩了贵族与僧侣权力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政治格局,是八百年来英国各种政治势力反复洗牌之后形成的一个相对稳定、趋于平衡的格局。近代中国的一些思想者,譬如梁启超,把这样的政治格局视为典型的、完美的宪政,但却没有意识到,这个看似完美的“典型宪政”不过是对英国政制演进史、一种自然演进的政治传统的一个事后总结而已。
也许有人会认为,英国的宪政有普适意义,譬如议会主权、司法独立等,都可以为别国所借鉴。对此,我们的看法是,议会主权、司法独立的概念、理念当然可以借用,就像宪政的概念可以借用一样。但在借用这些概念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英国议会主权、司法独立的具体制度、运行技术永远不可能被复制,因为英国人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思维习惯、行为模式、信仰方式、价值观念等都不可复制。这就意味着,宪政这个概念,大家都可以用,但由宪政这个概念所指代的英国政治的实体内容(包括体制、规则、运行技术及其他内容)不可能被复制。这就是说,英国的宪政并无神奇的魅力,其他任何国家的宪政也没有神奇的魅力。符号化、图腾化的宪政,是宪政被异化的结果。
(三)收纳“好东西”的百宝箱
20世纪80年代以后,宪政理论在中国再次繁荣起来。学者们投入了极大的热情阐释宪政,由此形成了形形色色的宪政概念。下面我们分而述之。第一,有学者认为,宪政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一个实体要素,那就是“限政”,[103]意思是,宪政就是限制政府权力或国家权力,或简而言之,“宪政=限政”。第二,一些辞书认为,宪政包括两个实体要素,一是宪法,二是民主政治,[104]意思是,“宪政=宪法+民主”。第三,有学者认为,宪政应当包括三个实体要素——民主、法治、人权,[105]亦即“宪政=民主+法治+人权”;或者是另外三个实体要素——自由、民主、法治,因为,“自由、民主和法治即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因子,三者就宪政而言不可或缺”。[106]第四,有学者认为,宪政包括四个实体要素:宪法、民主政治、法治、人权;[107]或者是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108]第五,还有学者认为,宪政应当包括五个实体要素,它们分别是人民主权的宣示、法治与分权制衡的政府、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稳定的司法独立制度、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109]或者是另外五个要素——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110]
可见,在当代中国主流学者的代表性著述中,宪政包含的实体要素可以从一个逐渐增加到五个,甚至更多。而且,同样是持“四要素说”的学者,你的“四要素”又不同于他的“四要素”。同样是持“单一要素说”的学者,有的强调“限政”,有的强调“民主”。尽管都主张“三要素”或“五要素”,但此“三要素”不同于彼“三要素”,此“五要素”又不同于彼“五要素”。学者们不仅在宪政的实体要素问题上持论多端,关于各个实体要素与宪政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理解也不一样。譬如,如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民主是宪政之内的一个要素,即宪政包含了民主;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民主并不是宪政所包含的一个要素,他们将民主与宪政视为相互并列的概念,并由此提出了一个等式——“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111]按照这个等式,民主在宪政之外,是一个与宪政相互并列、比肩而立的概念。
以上这些不同的观点,还仅仅是就当代中国学者提出的宪政概念所做的挂一漏万式的列举,如果搜罗更多的相关文献,宪政的实体要素问题将会更加难以捉摸。这样的理论现状表明,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学说中,关于宪政这个概念,并无准确的实体性内涵,宪政所包含的实体要素或构成要素,在一定程度上是随意添附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当代中国的宪政概念尚未形成明确的指向。
造成这种弥散性的宪政概念的原因在于,在一些学者的潜意识里,宪政已经成为“好政治”“理想的政治”的代名词,宪政既然代表了“理想的政治”,那就物以类聚,把“看上去很美”的“好东西”,诸如民主、自由、法治、人权、市场经济、权力制衡、司法独立等,都作为实体要素纳入宪政这个概念之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宪政概念,就这样变成了一个贮藏各种“好东西”的百宝箱。这就是百年以来宪政概念在中国出现的第三种值得注意的征候。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现代中国有宪法,但没有宪政。这个判断就是“百宝箱式的宪政”之产物。试想,如果你的“宪政百宝箱”里装着“三权分立”,但在中国的土地上又找不到“三权分立”,于是你失望地得出结论:由于中国没有“三权分立”,所以中国没有宪政。这样的判断、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宪政并不是贮藏各种“好东西”的百宝箱,更何况,百宝箱里的“好东西”都是按照你自己的偏好收纳的。譬如,如果按照前文述及的梁启超的理解,宪政就是“立宪君主国政体”,当代中国当然没有那样的宪政,也不可能有那样的宪政;不但中国没有,美、德、法诸国也没有。如果宪政的标准就是“有国会”,那么,百年以来中国都可以称为“宪政中国”,因为从清末的资政院到当代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会或国会性质的机构。如果宪政的标准是美国式的“三权分立”,那就意味着要否定中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可能吗?这样的“宪政”不是恰好构成了对中国宪法的直接违犯吗?
那么,能不能把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平等、公正之类的“好东西”作为有无宪政的判断标准呢?一方面,在这些“好东西”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冲突。譬如,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是民主、法治的胜利,但却是自由、公正的失败。因此,倘若把这些相互冲突、指向各异的要素或“好东西”放置在一起充当“是否有宪政”的判断标准,只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更多的模糊。另一方面,自由、民主之类的“好东西”本身就是多样化、多元化的,根本就没有固定的模式,而且,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没有绝对的民主或自由——这就像卢梭的名言所揭示的:“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12]换言之,“在枷锁中”是人的常态,你走出了这种枷锁,就会走进另一种枷锁,枷锁无处不在,怎么可能有绝对的自由?概而言之,自由、民主之类的“好东西”,同样不可能为“有无宪政”提供一个实体性的评判标准。由此可见,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宪政这个概念根本就没有形成确切的内涵。学者们想象的宪政,就是一个收纳各种好东西的百宝箱,凡是“好”的、“正确”的要素(概念),都放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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