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从国家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论述了运用宪法资源实现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与现实需要,从制度体系与组织结构两个不同的方面,论述了宪法资源对国家治理的全方位支持,与此同时,还特别强调了执政党依照宪法领导国家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概而言之,宪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充分挖掘宪法资源,能够为执政党领导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和组织保障;(2)宪法已经为国家治理的各项制度搭建了基本的框架,能够满足国家治理对制度体系的需要;(3)从组织结构的角度看,宪法能够为国家机构履行治理责任、为国家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基本的保障。这就是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与此同时,还想就宪法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做出两点延伸性的讨论。
第一,在改革与转型不断深化的整体背景下,在宪法与国家治理之间,始终存在着互动关系。在此还要强调国家治理对宪法资源的挖掘,强调宪法资源对国家治理的效用,强调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国家治理的改进也会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法并不是凝固不变的,一部有生命力的宪法总是会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宪法的发展有两种主要的模式:(1)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从文本上修改完善宪法,实现宪法的发展;(2)在宪法文本不做改动的前提下,以新的宪法惯例、政治惯例的形式,实现宪法的发展。这两种模式没有高下之分,它们都有助于宪法的发展。同时,这两种模式的宪法发展,都依赖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换个角度来看,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国家治理实践,其实就是一个国家的活生生的宪法。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组织结构不断优化、不断完善,形成了某种相对定型的成果,就为宪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当然,宪法的发展又会反过来以更高的标准,为国家治理提供更好的支持、更好的保障。这样,就在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形成了宪法与国家治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应当自觉地促成两者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www.xing528.com)
第二,应当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看待通过宪法的国家治理。国家治理需要挖掘、运用宪法资源。梁启超就曾说过,宪法的“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80]。改进国家治理确实离不开作为“一国之元气”的宪法。改进国家治理与宪法之间还存在着相互推动的关系。在实践中,国家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常常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契机和标志。在国际国内形势剧烈变动的复杂背景下,要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难免触碰到宪法文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的精神来处理国家治理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既要在宪法的框架下实现国家治理的创新,也要以国家治理的创新来促进宪法的发展。国家治理的创新,既体现在制度体系的创新,譬如党对国家治理的领导制度的创新;同时也体现在组织结构的创新,譬如,整合党政机构,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就体现了组织结构的创新。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应当更新传统的宪法观念。应当看到,中国是成文宪法国家,但作为成文宪法国家的中国也有很多不成文宪法或宪法惯例,譬如,执政党对国家治理的全方位的领导,就是一条坚实的不成文宪法、政治惯例或宪法惯例。正如马克思所言:“如果说宪法为了理论上的冠冕堂皇而表述得有点笼统,那么政府和国民议会的存在难道不正是为了在各个具体场合对宪法进行解释和运用吗?”[81]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有点笼统”的宪法需要党政机构在各个“具体场合”对其进行解释与运用——这种面向实践、面向过程的宪法观,有助于为中国宪法推进国家治理创新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广阔的思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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