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表明,中国宪法对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宪法以历史叙事的方式,通过历史规律的建构,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终极性的合法性依据;第二,宪法以符号叙事的方式,通过国家符号的彰显、国家认同的强化,进一步夯实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这就是根据上文得出的基本结论。与此同时,我们对于宪法以及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还可以做出两点延伸性的讨论。
一方面,对于法学理论、法治理论来说,应当看到宪法文本的边缘地带所承载的特殊价值。
在宪法文本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占据了中心地带,是学术研究的主要对象。相比之下,《宪法》的序言以及《宪法》关于国旗、国歌、国徽的规定,近似于宪法的边缘地带。近年来,我国学界虽然推出了若干论述《宪法》序言的学术文献,[25]但从总体上看,《宪法》序言的法理意义仍未得到充分的揭示。事实上,《宪法》序言既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的源头,亦是整个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及效力的终极依据。打个比方,《宪法》序言就像整个法律体系得以悬挂、得以附丽的天花板上垂下来的一个挂钩,只有通过《宪法》序言这个“挂钩”,作为整体的法律才建立起与法律之外的政治、社会、文化之间的精神关联。再打个比方,如果把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法律体系看成是一个庞大的文本,那么,《宪法》序言就是这个庞大文本的第一句话,这“第一句话”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整个文本(整个法律体系)的走向、风格。譬如,美国宪法以“我们人民”开始,就意味着,这是一个建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宪法文本和法律体系。中国宪法以历史叙事开始,就表明这是一个建基于历史规律的宪法文本和法律体系。可见,在法学理论中,应当对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第一句话”的宪法序言予以更多的重视。
较之于《宪法》序言,《宪法》第四章得到的关注相对更少。法学家忽视《宪法》第四章的原因,很可能是这些关于国家符号的规定似乎没有制度意义,至少没有法学家们通常理解的那种制度意义。但是,《宪法》第四章作为宪法文本的“压轴”部分,也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根溯源,正如前文所述,宪法关于这些国家符号的规定,其实根源于一个伟大的传统,那就是礼乐文明。在上古时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就是“制礼作乐”,这种以礼和乐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方式,主要就是通过符号化的方式展现出来的。对国家符号、政治符号的彰显,正是国家建构、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第四章对于国家建构、国家治理的价值与意义,还有待于更进一步地揭示。(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就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来看,还应当进一步挖掘宪法资源,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离不开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但是,在宪法和法律的体系中,除了规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责任)的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都包括了一些不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或权力责任)的法律成分。在一般性的法律、法规中,经常会包含一些象征性的法律条款。[26]在宪法文本中,则有《宪法》序言、《宪法》第四章。这样一些宪法文字虽然不同于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宪法条款,但它们却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提供了更具基础性的论证。它们对于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意义,就像影视作品中的“底色”,又像音乐作品中的“执拗低音”,还像历史意识中的“古层”。[27]它们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提供了根本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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