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序言对于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方式,有待给予专门的揭示。在宪法学界,在一些代表性学者的代表性论著中,很少专门讨论宪法序言。譬如,龚祥瑞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提到了宪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但并不谈论宪法序言。[7]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一直享有盛誉,它论述了宪法的形式特征、实质特征,亦不讨论宪法序言。[8]凯尔森注意到了宪法序言,但他对宪法序言的价值评价很低。他说:“被称为宪法的那一文件的一个传统部分是一个庄严的导言,一个所谓的‘序言’,它表达了该宪法意图促进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各种观点。这一序言通常并不规定对人的行为的任何固定规范,因而也就缺乏法律上有关的内容。它具有一种与其说是法学上的性质倒不如说是意识形态的性质。如果将它去掉的话,宪法的真正意义通常也不会起丝毫变化。序言用来给宪法一种更大的尊严并因而也就给予一种加强了的实效。”[9]由此看来,凯尔森眼里的宪法序言是可有可无的,至少也是无足轻重的。
代表性学者不太关心宪法序言,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宪法序言不是法律条款,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外在特征,似乎可以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顶多也只是法律或宪法的边角,至少不是宪法学理论关注的核心内容。这样的集体无意识,尽管事出有因,却是偏颇的。名重学界的凯尔森囿于其纯粹法学的立场,低估宪法序言的价值,依然是偏颇的。实际上,宪法序言尽管不是宪法的正文,但却并非无关紧要。宪法序言虽然并不直接规定相关主体的权力、权利与义务,但却是宪法,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逻辑起点,或者说,宪法序言“是新制度建立和实行的基础及根据”,其“重要功能是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10]
国家治理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治国者采取什么方式、运用什么手段来处理国家事务。实现国家治理的前提是合法性基础,它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国家治理的责任主体(治国者、主政者、主权者)治理国家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论语·子路》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如果把国家的治理看作是一件需要做成之事,那么,在做成这个事情之前,首先就需要“正名”。“正名”的实质,就是要解决“合法性基础”的问题,这是国家治理的第一推动力,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第一步。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从历史中寻找经验。让我们先回顾汉朝初年的情势:继秦而起的汉王朝在经历了数十年的休养生息之后,面临着“如何实现国家治理”这个根本性的问题。秦王朝的国家治理模式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新的国家应当如何治理?应当怎样思考这个问题?面对这样一些根本性问题,作为主权者代表的汉武帝提出了“求天命与情性”的要求,这其实就是要寻求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对于这个问题,董仲舒提供了最有效的回答。他说:“《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11]按照这样的“天人相与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天道,亦即法天而治:“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今废先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与!”[12]董仲舒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国家的治理,必须从秦代的刑名之治,走向儒家的德教之治。
为什么要实行儒家的德教之治?董仲舒提供的理论依据就是“天人相与论”[13]。一个人格化的天,与代表主权者的君主,是相互感应的。德教之治是天意的体现与要求,上天为德教之治提供了终极性的理据,因此,新的国家治理就应当以“天意”或“天人相与论”作为理论基础。为什么刘氏君主可以治理汉家天下?因为这是上天的意志。由于董仲舒的这套理论深刻地满足了当时的汉帝国以及随后的历代君主对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的内在需要,因而得到了广泛而持久的运用。从汉朝到清朝,在差不多两千年的时间里,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基本上都是依据董仲舒的“天人三策”。打个比方,“天人三策”几乎可以说是两千年帝制中国的“宪法序言”。(www.xing528.com)
董仲舒的“天人相与论”对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就相当于今日的宪法序言对国家治理合法性基础的支撑。较之于董仲舒提供的“天人相与论”,中国宪法序言提供的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和理据是“历史规律论”。按照现行宪法起草者彭真的想法,宪法序言需要“概括中国现代史上的四件大事”,其中,“第一件是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第二件,是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件,是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第四件,是现在还在进行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在这“四件大事”中,只有“第一件大事,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后三件,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取得胜利的”。[14]
彭真的这番话,最后凝聚成宪法序言中的文字:“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序言还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彭真构想的这篇宪法序言,得到了学界的高度评价,譬如,“许崇德认为,彭真对1982年宪法若干理论创新问题作出了五大贡献:其一,现行《宪法》把中国五千年历史浓缩在篇幅不大的《序言》里,并且重点突出了20世纪‘四件大事’,从而烘托出了国家总任务提出的历史背景,这是彭真的大手笔。……”[15]
“彭真的大手笔”传递出宪法序言的核心旨趣:中国现代史上的大事,无论是前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后期的社会主义事业,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胜利的”。这就是说,一部中国现代史主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胜利”的历史;新中国的成立同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胜利”的结果。由此可以说明,一方面,中国现代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书写的;另一方面,是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胜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规律所决定的——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体会到古老的“天人三策”在中国现行宪法序言中的回响:在“汉武帝—董仲舒”的世界里,按照“天人相与论”,是上天选择了刘汉王朝,刘汉王朝的建立是上天的意志;在中国宪法序言建构的世界里,按照“历史规律论”,是历史或历史规律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择了中国人民。上天是客观的,历史规律也是客观的,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都是历史规律选择的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宪法序言建构的世界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中国人民,有中国共产党。三者都是历史选择的,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规律所选择的。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治理的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治理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这是宪法序言建构的世界,也是国家治理展开的世界,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就是这样奠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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