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在西方世界,都存在着一种支撑文明秩序的规范二元现象。在当代中国的文明秩序格局中,同样存在着两种相互并存的二元规范,那就是党规与国法。党规与国法作为两种基本规范,构成了支撑当代中国文明秩序的两根主要支柱。
先看党规。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党规的含义是清楚明白的,它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党内法规,亦有学者称之为党内规范。[73]从源头上说,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汉语概念,出自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所做的政治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74]同样是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还做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他认为:“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75]这次会议,是“党内法规”“党规”这些概念在现代中国的肇始。1945年,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又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76]此后,党的历代领导人都曾使用过“党内法规”或“党规党法”的概念。2014年10月,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再次论及党内法规:“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77]据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在正式的党内法规中,1990年颁布的具有党内“立法法”性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名义,正式界定了“党内法规”的含义:“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这样的正式规定,不但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内涵,而且规定了党内法规与党章的关系。两年后的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党章,正式在党章中写入“党内法规”这个概念。2013年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这个概念进行了完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至此,党内法规就成为一个定型化的概念,同时也是对当代中国已经形成的一种基础性规范的概括。
就党内法规的现状来看,法律出版社于1996年、2000年、2011年分别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2000)》和《中国共产党常用党内法规新编》一共收录了中央层级的党内法规332件。其中,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发布的党内法规有148件,占44.58%;由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各部门(譬如中组部、中宣部,等等)制定发布的党内法规有184件,占55.42%。这些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涉及党章、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等方面。[78]
与党规并列的国法,内涵相对清晰,它就是国家机构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简而言之,就是国家法律,简称“国法”。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这份白皮书还告诉我们,“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对于这个国家法律体系及其内部结构,法学界已有较多的研究,[79]而且,国家法律这个概念在法学界已经成为通识与常识,因此,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党规是一种规范,国法是另一种规范。把这两种规范进行比较,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制定主体不同。党规是党的机构制定的。制定党规的机构是多样化的,既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包括党中央的各个部门,譬如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机构,还包括党的省级地方党委。国法是由国家机构制定的。制定国法的机构同样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个部委,还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构。(www.xing528.com)
其次,调整对象不同。党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党员、党的干部、党的机构,主要涉及党内事务。国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或者说,就是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在国法的调整对象中,看不到“党员”这样的主体。国法不调整党内事务。
再次,强制方式不同。作为规范,党规与国法都有强制性,但两者的强制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党规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党内强制。较之于党规,国法主要依赖国家机器进行强制。
最后,明确程度不同。在党规体系中,有些党规具有较高的明确性,譬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但是,也有一些党规表现为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譬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权威性很高,影响也很大,但从规范的明确程度来看,却不够高。相比之下,国法体系中虽然也存在着一些明确性不够高的规范,如宪法总纲中的一些规范,很多都是原则性的规范,甚至是倡导性的规范,但从总体上看,国法体系中的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规范,都有较高的明确性。这些明确而具体的国法规范,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以上几个方面,大致可以描绘出党规与国法的差异。当然,两者之间也有一些形式上的关联。譬如,有一些党规与国法是无法截然分开的。譬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等等。这样的规范,由于是由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联合做出的,因而既具有党规的性质,也具有国法的性质,可以视为党规与国法交叉重叠地带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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