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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精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相对完备、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基础,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依据。在程序意义上,民主立法要求严格遵守立法的程序。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的起草、法律草案的审议与表决,都要严格遵守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这四个环节相互牵连。

中国法的精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

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过程来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等几个环节也需要一体建设。因为,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法治主要就是由这四个环节联结起来的。

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起点。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相对完备、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基础,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依据。20世纪80年代,在社会主义法治恢复重建的初期,立法的任务是制定一大批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在30多年以后的今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法律体系的骨架已经初步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的重心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譬如,民法典的编纂,就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点。与此同时,还要对部分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与时俱进,符合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进程。

在立法环节,一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科学立法的要求是:制定出来的法律要符合社会与时代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立法者应当以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态度,寻找、发现那些支配各种社会交往关系的规则。举凡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往规则,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规则,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规则,都需要立法者去发现,继而加以归纳、总结、提炼。虽然,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主观价值偏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立法,但是,立法者绝不能以自己个体化的偏好去创造法律,尤其不能以主观的想象去表述法律,这样的立法恰好处在科学立法的对立面。

另一方面,还要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既是一个程序性的要求,也是一个实体性的要求。在程序意义上,民主立法要求严格遵守立法的程序。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的起草、法律草案的审议与表决,都要严格遵守民主原则。只有保证立法程序的民主,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与此同时,民主立法还要求实体性的民主。所谓实体性的民主,是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符合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人民的认同。人民的认同,是民主立法的核心追求。

依据科学、民主的原则制定出来的法律,需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这就进入了执法环节。从词义上看,执法就是执行法律的活动。在我国,执法通常是指政府的行政执法,它也是政府运用法律来治理社会的活动。从法理上说,执法与行政具有同构性,是同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达。因为,行政的本义,就是对国家政治意志的执行。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政治意志的最高代表与最高象征,如果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视为政治主权者,那么政府就是政治主权者的执行者。因此,行政的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执行政治意志的活动。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执行政治意志的活动正是执法活动,因为政治意志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的。(www.xing528.com)

为了让法律体现的政治意志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政府的行政执法应当严格。这就提出了严格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的实质,是让法律有效地规范社会生活,以此建立有效的社会秩序,给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预期,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严格执法予以保障的社会秩序,社会公众无法做出长远预期,短期化行为就会泛滥成灾,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失范、失序,都将由此而造成。

如果说政府的行政执法是一种积极主动地实施法律的活动,那么,还有一种实施法律的活动是被动的,那就是司法。其实,司法也是一种广义的执行法律的活动。但是,较之于行政执法,司法更多地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在通常情况下,司法活动要解决的是纠纷与争议,因而,司法机关必须充当裁决者的角色。在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要裁决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机关所承担的中立的裁决者的角色自不待言。就是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也应当充当中立的裁决者——这一点,应当作为司法活动的目标,在当代中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自1949年以来的司法传统中,法院长期被称为“专政机关”,[33]作为中立的裁决者的角色被淡化。时至今日,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强而有力、辩护方弱而无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专门的辩护人,辩护职能弱化甚至空缺的现象并不罕见。[34]这种现象,有损于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裁决者的形象,因为,它让裁决者没有机会公平地倾听双方的意见,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如果司法缺乏公正,就会从根本上动摇司法的根基。因此,公正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

社会主义法治还有一个环节是守法。法律只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才能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法律如果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遵守,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强制,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需要公众的普遍守法。一方面,普遍守法的要求,会“倒逼”立法环节,会促使立法者更多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确保法律自身能够为公众所遵守,从而淘汰那些不切实际的法律。另一方面,普遍守法的目标还会促成政府带头守法。在学术理论中,政府守法往往是法治的一个主题。[35]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来说,政府守法既是普遍守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还会对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产生示范、激励、促进的强调性作用。反之,如果政府不能带头守法,那么,在“上行下效”规律的支配下,社会公众的普遍守法很难变成现实,这就正如商鞅所言,“法之不行,自上犯之”。[36]在普遍守法的实践中,既需要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立法者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普遍遵守司法机关做出的有效司法判决,消除判决书“打白条”的现象。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这四个环节相互牵连。只有科学地、民主地立法,法律才能得到普遍遵守;只有严格地执法、公正地司法,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和意图;而且,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促成普遍守法,才能把法治运送到每个人的身边。因此,需要树立一体建设的理念,以促成法治的四个环节相互配合,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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