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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精神: 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建设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法治政府建设居于关键地位。法治社会作为法治的基础性工程,是指社会本身的法治化。法治政府建设就是在一个关键环节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同时,法治政府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与基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然不可分割,这就从逻辑上提出了三个方面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

中国法的精神: 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来看,既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也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政府,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的目标。正如《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说,法治国家建设是宪法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从实践指向来看,法治国家建设的要义在于国家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的维度:第一,国家权力的纵向划分,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国家权力的纵向划分主要体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果中央权力过大,地方就没有活力;如果地方权力过大,又会影响中央的权威,影响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早在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就专门论述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29]在西方国家,譬如在美国,联邦权力与州权力的划分同样是一个反复纠缠的问题。在美国历史上,一群“联邦党人”与一群“反联邦党人”已经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美国“央地关系”的症结进行了全面的剖析。[30]在当代中国,要有效地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是要靠法治。因此,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着眼点,就是要依靠宪法和法律,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符合中国国情的界定。第二,国家权力的横向划分,也要由法律来规定。中国不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中国国家权力的横向划分不同于西方式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在中国,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国家权力的横向划分主要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的“一府两院”——现在还要加上“一委”,那就是监察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关系。“一府两院一委”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都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此前提之下,“一府两院一委”之间的权力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监察权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中国式的法治问题。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另一个着眼点。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法治政府建设居于关键地位。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一,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有限的政府才是有效的政府,只有权力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成为责任明确的政府。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一个政府,什么都要管,结果很可能是什么都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通过法律,为政府的权力及其责任划定边界。第二,法治政府应当是高效政府。特别强调行政效率,是政府区别于立法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一个特征。由于政府处理的事务较为广泛,而且都涉及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只有高效的政府,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服务型政府。第三,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这就要求通过“阳光法”,推行政务公开,强化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以透明的政府促成廉洁的政府。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化、公开性是廉洁政府的重要保障。第四,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在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它已经演变成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也因此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过程中,法治社会建设居于基础地位。法治社会作为法治的基础性工程,是指社会本身的法治化。具体地说,一方面,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社会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各种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各种社会主体都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相互交往,并依据法律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治社会还要求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都能够在法律的轨道上予以化解,各种社会裂痕都能够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及时而有效的修复,法律既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保障。就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而言,从总体上看,社会仍在国家的框架内,而且,治理社会的法律同样也是出于国家的立法机构,因此,法治社会建设从属于法治国家建设,且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样。学术界流行的“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理论[31],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虽然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不可能脱离国家而存在。而且,“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就隐藏着国家机构对于社会的治理,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展开。就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相互对应的趋势更为明显。因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界限是相对清晰的,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与服务构成了政府介入社会的基本渠道。因此,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是并列的关系,两者都从属于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性的目标。

一般地说,法治就是法律之治。法律之治的领域既包括整体性的国家,当然也包括关键性的政府和基础性的社会。这就是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建设的目标,三者分别表达了法治建设的不同面相。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三者并不能截然分开。相反,三者是一个相互牵连的整体,应当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观点来看待,应当把它们作为同一个实践过程的不同方面来处理。因为,法治国家建设必然包含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就是在一个关键环节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同时,法治政府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与基础。至于法治社会建设,它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方面,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在“政府推进型法治”的背景下,也有赖于法治政府的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然不可分割,这就从逻辑上提出了三个方面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换言之,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一体建设”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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