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旨在表达的核心观点可以归纳为:当代中国的法治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做出这个判断的基本依据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国家治理,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
在既有的理论学说中,无论是法治问题,还是国家治理问题,都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已经积累起来的学术文献堪称汗牛充栋。在这里,把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予以融会贯通,一方面,是想强调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法治体系;另一方面,还想强调一个基本的理念,即从体系化的角度看法治,以体系化的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促成国家治理的体系化,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立足于这个基本的理念,立足于完善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体系,就应当强调:无论是治理国家、治理政府还是治理社会,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就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三者的一体建设,就是法治体系的一体建设,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体系的一体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针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不同特征、不同要求、不同需要,在法治体系一体建设的过程中做好总体规划。应当看到,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全局性。法治政府建设主要针对行政领域,核心任务是治理行政权,实现行政权的有限性和有效性。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在于保障社会主体之间在公平正义的原则下实现有序交往——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就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因此,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目标。三者重心不同,建设的路径、方法也会呈现出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应当在法治体系的一体建设中予以全面考虑。(www.xing528.com)
其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法治体系建设中,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还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都有较多的探索,也取得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相比之下,法治社会的建设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无论是理论准备还是实践经验,都还比较欠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体系的一体建设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法治社会建设,要特别注意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法律制度。要通过法治社会建设,造就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让社会公众能够从容自如地、有尊严地生活在一个规则化的、公正的法治社会中,这是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必由之路。
再次,在法治体系一体建设的整体框架下,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领域也必须予以强调,那就是立法和司法。其中,立法主要针对法律体系建设。既然法治是法律之治,那么法律本身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完整,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立法既是法治体系建设的“上游工程”,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司法主要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政府的推动力量,它是法治体系建设的“下游工程”,它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保障性工程。因此,在法治体系的一体建设过程中,还必须把立法工作、司法工作纳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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