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阐明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有必要就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予以概括性的说明。学界关于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是“人治型”治理,“一些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中国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意识,民间有相当数量的清官戏,表现了一种司法上的人治模式”[3]。我们认为,传统中国的清官虽然要处理案件,但传统中国的清官并不能等同于当前的法官,因为传统中国没有行政与司法之分,[4]因而,按照这种思路,清官戏表达的与其说是“司法上的人治模式”,毋宁说是综合性的作为国家治理方式的人治模式。第二种观点认为,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是“运动型”治理。这种观点认为,“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主要建立在官僚制的常规机制之上,但官僚制度有着内在困难,而且这些困难在中国官僚制度特定形式下加剧放大,常常导致组织失败和危机。因此,国家治理过程中演变出运动型治理机制以应对之”[5]。第三种观点认为,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是“礼治型”治理。正如学者所注意到的,“根据一般流行的见解,传统的中国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6]。
在这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中,我们认为,“礼治”或“礼治型”治理方式,提供了对传统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的更有效的解释。理由包括:一方面,“人治”这种说法,在当代中国的学术语境中,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是对“文革”期间混乱状况的一种概括。但是,“文革”期间的混乱、失序并不是“人治”,而是“无治”。在传统中国,如果说有“人治”的观念与实践,那么,传统中国人理解的“人治”也主要是“圣人之治”或“贤人之治”——这样的国家治理方式,不仅不是一个错误,反而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即使在西方思想史上,经典的“人治”概念也主要是指“哲学王之治”[7],即使它不容易实现,也是一个高妙的、值得悬挂的理想。因此,以“人治”来概括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并不妥当,因为它不是一个“历史意见”,而是一个“时代意见”,[8]并不能实现对于传统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的同情式的了解。另一方面,“运动型”治理这种相对新近的概括,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社会对于“文革”的某种印象,但是,以“运动型”治理来概括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运动型”治理的前提是国家拥有广泛地掀动社会的能力,如果说这样的掀动能力在“文革”时期令人印象深刻的话,那么,把“运动型”治理这个概念套用于传统中国,则是“不合身”的。从根本上说,传统中国的国家政权,由于经济、技术等各种各样的原因,“运动”社会的能力远不如现代中国。因此,以“运动型”治理来概括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并不恰当。
相比之下,以礼治来概括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则是一个更恰当的选择。一方面,礼治是传统中国主流意识形态自我确认的国家治理方式。正如《礼记·礼运》所言:“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通假字,通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故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这段话,尤其是最后一句——“舍礼何以治之?”——堪称传统中国对“礼治型”治理方式的权威表达,是对传统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的宣言式的说明。另一方面,按照社会学家的归纳,传统中国的秩序就是礼治秩序,“礼治在表面上看去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其实自动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只是主动地服于成规罢了。孔子一再地用‘克’字、用‘约’字来形容礼的养成,可见礼治并不是离开社会,由于本能或天意所构成的秩序了。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9]。换言之,用礼来维持、来主导的秩序是礼治秩序,礼治就是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主导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传统中国可以称之为礼治中国。(www.xing528.com)
但是,到了清朝末年,礼治中国已经难以为继。以礼治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方式已经不足以有效地回应政治和社会的现实需要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梁启超于1904年正式提出了“法治主义”的主张。他说:“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0]在这里,梁启超主张把“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方式,虽然就其初衷而言,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目标,不过,正是从20世纪初期开始,强调以法律的手段、以法治的方式实现国家的治理,逐渐成为一个新的传统。在20世纪上半叶,无论是新儒家、新法家的代表人物,还是偏好自由主义的知识分子,普遍接受法治的观念。[11]只是,在战火纷飞的战争环境下,在持续不断的革命浪潮中,法治的实践不大可能有效地展开。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国家对法治的理解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譬如:20世纪50年代初期,国家强调的法治主要是“革命的法治”;60年代主要是在批判美国式的“法治”;70年代主要在于张扬“法家的法治”;80年代主要在于强调人治对立面的法治;90年代主要在于强调优越于法制的法治;21世纪的最初几年,主要在于强化社会主义的法治;等等。[12]法治的语境虽然是变动不居的,但从总体上看,法治的正当性一直都得到了承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它正式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法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已经上升为宪法上的选择。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里提出的“法治中国”,正好与流传了数千年的“礼治中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概括地说,所谓“礼治中国”,是指整个政治共同体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文明秩序,礼是建构文明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的主导性规范,道德教化、道德示范是建构文明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所谓“法治中国”,是指整个政治共同体形成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文明秩序,宪法和法律是建构文明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的主导性规范,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是建构文明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经过清末以来将近一个世纪的酝酿,传统的“礼治中国”终于转向当下的“法治中国”,这就表明,治理国家的依据、方式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礼治中国”转向“法治中国”,意味着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将会塑造出不同的国家形态。“礼治中国”的退隐与“法治中国”的登场,意味着法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已经取代礼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礼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已经转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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