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法的现代性理论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学术板块。按照葛洪义的归纳,法的现代性包括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权威性等八个方面的要素。[34]作为一个学术主题,法的现代性已经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学者们已经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法的现代性问题。譬如,有的立足于研究经典作家的法律现代性思想[35],有的着眼于研究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36],还有的侧重于研究法的现代性所涉及的某个具体问题[37],等等。多年来,围绕法的现代性问题,虽然已经催生了大量的学术文献,以“法的现代性”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也引人注目,[38]但是,正如周永坤所言,法的现代性研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是对法的现代性的基本属性研究不够”;“二是这一研究总体上对中国法律的现实问题关注不够”。[39]
我同意这种看法。正是因为对法的现代性的基本属性研究不够,对中国法律的现实问题关注不够,导致了法的现代性理论没有根基,没有反省意识,没有足够的批判意识,特别是在现代性与中国法律、中国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出现了很多摇摆不定的论述。譬如,刘星在《现代性观念与现代法治——一个诊断分析》一文中认为:“‘现代性观念’视野中的现代法治,实际上是一个从特定区域里的制度建设中分析而得出的政治法律观念。现代法治是特定社会区域中的各类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来的制度模型,而这些因素自然包括了特定社会区域中的物质因素以及精神因素。这种法治,正如人们时常所指出的,具有西方化的印记和特点。因为,从地缘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的‘现代法治’正是来自西方社会的。”按照这段论述,现代性视野中的现代法治是特定区域的产物。然而,作者接下来又说,写作此文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有益健康地展开”。[40]这就是说,现代性视野中的现代法治又可以在中国健康地展开。那么,现代性视野中的现代法治,或曰现代性的法治,到底是特定区域的产物呢,还是也可以有效地移植至当代中国?
再看齐延平的一篇文章——《法制现代化:一个西方的“幽灵”?》,此文同样确认,现代性是西方的现代性,现代性“完全是西方社会内在机理逻辑演进的一环与产物”,从性质上看,“现代性在西方的古典—现代—后现代历史逻辑中,首先意味着对古典的反叛”。这句话同样是说,现代性并不是一个普适性的概念,而是一个地方性的概念。然而,文章接下来却强调,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与进步过程,实质上就是人们对自由、人权、正义不断省思、辩诘、守护的过程”[41]。按照这样的论断,通往现代性的法制现代化似乎又成了中国法制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里,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滋生出来:现代性到底能否阐述中国法制的目标呢?现代性到底能不能指示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呢?(www.xing528.com)
这样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其实都可以归因于当代中国主流法学理论对法的现代性缺乏深刻而清晰的反思。对此,我们的基本观点是:法的现代性实质上是一个虚构的理论神话。做出这个判断的主要理由包括:现代性本身就是一个虚构的概念,它已经异化成为一个符号化的图腾;百年以来中国虽有持续不断的法律移植,但法律移植与现代性无关;现代性对中国的法学理论虽有较大的影响,但对法治实践的影响较小;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遵循的是实践的逻辑,现代性不能指示中国法律、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对于这几个方面的理由,可以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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