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之后,随着王朝更迭政治的结束,一个现代性的政治新传统逐渐形成,那就是民主政治。百年以来,由于民主政治已经成为现代中国政治的最强音,代表了现当代中国人关于政治发展方向的主流认识,因此,我们在分析了传统的王朝政治与信托政治的关系之后,还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现代的民主政治与信托政治的关系。
什么叫民主政治?这可是一个被过度诠释的概念。按照美国总统林肯的话来说,就是民有、民享、民治的政治。按照当代中国通行的政治话语来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这些说法尽管描述了民主政治的实质和特征,但却主要是关于民主政治的宏观的、原则性的、理念化的表达。
在实践过程中,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首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这种制度,人民选举代表,由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国家机构的活动,等等。当然,除了这种选举民主,还有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主要是政治协商制度。[31]然而,无论是选举式的民主政治还是协商式的民主政治,实质上都是信托政治。
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信托政治的特征:在民众中选举基层的人大代表,意味着民众信任并委托某些代表作为他们的政治代言人;在代表大会上选举更高层级的代表或国家机构的领导人,同样意味着这些选举人信任并委托另一些人作为他们的政治代言人。每一次选举的过程,都是一次信托的过程;每一次选举的会议,都是建立政治信托关系的一个仪式。从这个层面上说,选举式的民主政治,就具有信托政治的性质。
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各个党派的代表、工商联的代表、无党派人士的代表,会聚在一起,通过对话与商谈的方式,推出某个人选,做出某个决定,同样是以信任和委托为基础,因而也具有信托政治的性质。(www.xing528.com)
可见,在民主政治与信托政治之间,并不是相互冲突或彼此矛盾。两者之间关系的奥秘在于:信托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信托政治所表达、所强化的,主要是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的交往过程、交往方式、交往环节:在政治信托关系的形成过程中,民众把政治事务托付给某些特定的人;这种托付的过程,体现了程序的价值与意义。相比之下,民主政治所表达的,主要是一个基本原则、价值准则:人民或民众是政治的主宰者或所有者。然而,按照民主政治的要求,尽管民众是政治的主宰,但在广土众民的背景下,作为整体的民众,不可能事必躬亲地去处理所有的政治事务,他们必须信任并委托一个“经理班子”去处理这些政治事务。打个比方,一个国家的民众就像一个庞大的股份公司的所有股东,但这些股东并不能直接处理公司的每一个具体事务,股东们必须把公司事务委托给董事会,尤其是经理班子去处理,只有通过这种信托的方式,才可能实现股东们的利益。如果说,承认所有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那么,由股东们委托经理班子去处理公司事务,就体现了信托政治的要求。
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理论,也有助于阐明信托政治对于民主政治的意义。在孙中山看来,人民主权或民主,就是指人民有“权”,但是,有“权”的人民并不能直接处理政治事务,人民只能把政治事务委托给政府去处理,因为政府有“能”。权能分治理论,意味着两大政治主体——作为“有权者”的人民、作为“有能者”的政府——的存在,人民只能把属于自己的政治托付给政府去处理。这样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信托政治。离开了这样的政治信托关系,人民主权或民主政治只能停留在理想层面,是无法实现的。
民主政治与信托政治既有紧密的联系,从理论上看,也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别:民主政治基本上是一个主体性的概念,信托政治则是一个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的概念。按照民主政治的内涵,人民是政治的主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人民与国家政治之间,人民是主体,政治事务或国家权力是客体,人民对于政治事务或国家权力享有终极的主宰权。可见,民主政治描述的是一个主体与一个客体之间的关系,或曰“主客二分”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静止的形态,也是一个原则性的理想状态。但是,信托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则是委托者与受托者两类主体之间,就政治事务达成了一个协议:委托者把政治事务托付给受托者,受托者承担着为委托者谋取福利的道德义务和政治责任。可见,信托政治重在描述两大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主体间性”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动态的,强调的是一个程序性的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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