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秩序之原理,在传统中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浸润于天人关系、人我关系、身心关系,既不乏深厚的历史底蕴,也具有丰沛的生命活力。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太极图——既是道家的,也是儒家的,还是阴阳家的——就是对这种法哲学的符号化的表达。在先秦典籍里,道家强调“使民不争”[24],法家主张“以刑去刑”[25],儒家期待“必也使无讼”[26],这些主张虽然分属于不同的学派,其实包含了一个最大公约数,那就是对于和谐秩序的共同向往与共同期待。因为,无论是“不争”“去刑”还是“无讼”,其核心的价值目标(或核心价值观)都是和谐。由此可知,儒家、法家、道家之间的差异,尽管被历代学者津津乐道,但它们之间的争论,并不在于形而上的“道”,而是在于形而下的“术”。因为,三大学派的法哲学都可以概括为和谐秩序原理,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走向和谐秩序的技术路径不同:道家要求“绝圣弃智”,法家要求“以法为本”,儒家要求“克己复礼”,由此才出现了没完没了的批评与反批评。
数千年以降,儒、法、道以相互交错、相互融会的方式,共同支配了中国的主流文化。无论朝野,无论是在庙堂之高还是在江湖之远,处于主流地位的中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都可以概括为和谐秩序原理。然而,自从19世纪中叶以后,这个中国传统的法哲学失去了她的魅力。根本的原因已如前所述:来自海上的自由秩序原理在武力的护卫下,成功地登陆中国,全面而彻底地征服了19世纪后期直至20世纪的中国思想界,并迅速地矮化、丑化、妖魔化了传统中国的和谐秩序原理。1949年之前,毛泽东主张“枪杆子里面出政权”[27],强调武力是新秩序的前提;1949年以后,毛泽东长期坚持“阶级斗争”,实际上是在以一种新的方式,继续强调暴力、武力在社会秩序建构过程中的功能。1978年以后,中国走上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道路,强调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强调经济实力在国内、国际秩序建构中的意义,实际上也是一种强调器物、强调“力”的秩序原理。
政治家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强调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军事实力,当然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急迫的、现实性的、利害得失层面上的权衡与考量,绝对不能代替长远的、超越性的法哲学、政治哲学、国家哲学、社会哲学。因此,立国之道,不仅仅是指在经济上、科技上、军事上“立起来”,更重要的是在“说法”上“立起来”,在解释系统上“立起来”,从而为国家、族群、人类的生存方式提供法哲学上的依据。
当前,在学术思想领域,中国在一些“说法”上认同自由秩序原理,并试图以这样的法哲学来规范自己的经济、科技、军事领域的秩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由秩序原理首先是一种法哲学、政治哲学,它的作用领域首先是思想领域与政治法律领域,然后才是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但在中国的思想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实践领域,中国的“做法”,譬如政治协商制度、重调解的诉讼原则、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等,并不符合自由秩序原理,而是保持了和谐秩序原理的某些特色,是和谐秩序原理支配下的实践。由此,就造成了“说法”与“做法”之间的矛盾,以及“说法”“做法”两个方面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此外,按照自由秩序原理与社会达尔文主义,一个国家随着经济、科技、军事等硬实力的增强,必然要求重新划分势力范围,必然要求改变既有的权力格局,必然对别国构成实实在在的威胁。换言之,按照社会达尔文主义与自由秩序原理的逻辑,“崛起”与“和平”根本就不可能并存。世间流传的心态各异的“中国威胁论”,就是这样“炼”成的。(www.xing528.com)
有一首陕北民歌唱道:“大红果果剥皮皮,人人都说我和你;其实咱俩没那回事,好人担了个赖名誉。”一贯崇尚和谐、和平的中国,从无侵略别国历史的华夏民族,为什么被别人说成是“威胁”?为什么“好人担了个赖名誉”?原因之一就在于,面对世界,我们没有很好地解释自己。
汉语法哲学具有多重使命。在当前,它应当承担的一项时代使命是——用汉语向世界解释中国,以法哲学的方式重新阐述中国形象、中国逻辑。如何解释?怎样阐述?简而言之,就是要以天人和谐取代个体自由,以天下体系取代国际体系,[28]以道义政治取代功利政治,一言以蔽之,以和谐秩序原理取代自由秩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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