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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秩序与自由秩序原理的对比与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秩序原理作为汉语世界中的法哲学,与英语世界中的自由秩序原理有什么区别?首先,从逻辑的起点来看,自由秩序原理的逻辑起点是个体的人。按照当代自由秩序原理的代表人物诺奇克的阐述,就是要维持“最小政府”。自由秩序原理的运作技术,并不禁止国家权力向外扩张,反而会纵容、支持甚至会推动国家权力向外扩张。这就是说,自由秩序原理的价值,即使有助于维护个体自由,也是不可能跨越国境的。

和谐秩序与自由秩序原理的对比与分析

和谐秩序原理作为汉语世界中的法哲学,与英语世界中的自由秩序原理有什么区别?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从逻辑的起点来看,自由秩序原理的逻辑起点是个体的人。它假定:任何人都是(或首先是)个体的人,个体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在个体之外,则是群体或社会,以及作为群体、社会代言人的国家与政府。因此,最根本的秩序关系,就是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秩序关系,用严复的话来说,就是“群己权界”关系。由于个体是“群己”关系中价值目标的载体,因此,形成秩序的核心准则就是:群体对个体的干预越少越好。按照当代自由秩序原理的代表人物诺奇克的阐述,就是要维持“最小政府”。凡是比“最小政府”更大的“福利政府”“权威政府”“极权政府”,他都表示反对。他说:“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20]与之不同的是,和谐秩序原理的逻辑起点既不是个体的人,甚至也不是群体的人,而是一个“场域”。这个场域中有群体性的人,但也有与人相互交融的天,这里的天既包括形而下的自然环境,也包括形而上的正当性依据。司马迁的志向是“究天人之际”,这里的“天人之际”就是一个场域,在这个场域中,人与天是相互关联的,甚至是融为一体的,人不可能离开天而独立存在。想一想“无法无天”这个习惯用语,我们就会发现,“天”对于秩序的意义有多大。

其次,从价值目标来看,自由秩序原理蕴含的核心价值观是自由;和谐秩序原理蕴含的核心价值观是和谐,其中包括天人关系的和谐、人我关系的和谐、身心关系的和谐。消极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如斯密、密尔、哈耶克、诺奇克,对于个体自由的无限推崇就不用说了,就是积极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如凯恩斯、霍布豪斯等,甚至还有强调社会公正的罗尔斯,尽管他们对于消极自由主义的秩序原理提出了某些批评,但还是与消极自由主义分享了一个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个体自由、个体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集体永远是第二位的,国家权力是工具,个体自由、个体权利才是目的。个体的权利与自由是什么?用传统中国的话语来表达,就是“人欲”。按照上文引证的朱熹的解释,有些“人欲”是正当的,国家、群体、社会都应当承认,或不应当干预,但是,即使是正当的人欲,也很难与“神圣”“超越”画上等号。因此,如果说“天理”不能灭了“人欲”,那无论如何也不能倒过来,让“人欲”彻底地灭了“天理”。也许,一个更恰当的方案就是坚持中道,让人欲与天理并存,实现天人关系的和谐。这就是和谐秩序原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当然,如前所述,和谐秩序原理除了天人关系的和谐之外,还有人我关系的和谐与身心关系的和谐。就人我关系的和谐而言,它又可以细分为个体与个体关系的和谐、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和谐,以及群体与群体关系的和谐。就身心关系的和谐而言,主要在于协调此岸世界与彼岸世界之间的关系,防止身心关系的撕裂。[21]

再次,从实现秩序的方法与途径来看,自由秩序原理的技术路径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控制,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与自由,这样的方法,学理上一般概括为宪政。在《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22]一书中,戈登对这种秩序的形成已经给予了全面的审视。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来对抗、限制国家的公共权力,仅仅是在一国之内而言的,仅仅是对国内秩序的一种安排。自由秩序原理的运作技术,并不禁止国家权力向外扩张,反而会纵容、支持甚至会推动国家权力向外扩张。打个比方,自由秩序原理在国家内部的运作方式,类似于今日的股份制企业内部的运作方式:董事会类似于议会,经理班子类似于政府,公民类似于大大小小的股东。在企业内部,较大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较大的发言权,其他股东也享有与自己的综合实力(所持股份)相对应的发言权,所有的股东都享有充分的自由与权利。其中,较有实力的股东以及他们在董事会的代表,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会想方设法地限制、监督经理班子的权力。但是,在外部市场上,在这个股份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展开竞争、抢夺市场份额的时候,股东的利益、董事的利益、经理的利益,在相当程度上又是重合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董事会还是经理班子,在总体目标上,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有分歧,也是局部的、暂时的。换言之,在企业之外,一旦出现了一个较大的利益或获利机会,无论是股东、董事还是经理,都会想方设法,甚至是不择手段地去夺取这一利益。譬如美国攻打伊拉克,就属于这种情况。美国作为整体,就像一个股份制企业,它为了本身的利益以及“股东”“董事”“经理”们的利益,总是会想方设法地夺取中东地区的利益——虽然,在这个“庞大企业”的内部,个体自由对国家权力的抗争层出不穷。可见,自由秩序原理的技术路径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本国公民个体的自由,但却不可能维护一个基本的人类秩序与世界秩序。这就是说,自由秩序原理的价值,即使有助于维护个体自由,也是不可能跨越国境的。(www.xing528.com)

与自由秩序原理之技术路径所具有的商业品格、功利本性不同的是,汉语世界中的和谐秩序原理的技术路径则具有另外的特点:从修身开始,到齐家,再到治国,最后是平天下——且一定要达到“平天下”这个终点。这个过程,展示了中国理想中的迈向和谐秩序之路:个人的道德修养是第一步,以之为基础,才谈得上家族和睦;家族和睦是一国得以治理的基础;只有在国家秩序已经建立的基础上,才可能实现天下太平,才可能达致和谐的人类秩序。这条实现和谐秩序的技术路径,在当代的博雅之士看来,可能已经过时了。我承认,当代的中国与世界较之于孔孟时代,确实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但是,“太阳底下无新事”,这条路径所蕴含的基本精神,仍然是对中国式的和谐秩序原理的一个很好的注释:从自己做起,推己及人。它强调,在形成秩序的过程中,道义具有根本性的支撑作用,甚至构成了和谐秩序得以运转的一个轴心。“中国”是什么意思?中国为什么叫作“中国”?它的一个隐秘的意涵与象征就在于:这里是道义与文化的制高点,因而它是天下的中心。

由于两种秩序原理的逻辑起点、价值目标、技术路径都各异其趣,因而它们对人类与世界的指示也就出现了分野。其一,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秩序的单位主要是国家。群体对于个体自由的限制程度,法律对于权力的控制与约束,诸如此类的问题,基本上都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即使是国际法领域的经典作家,甚至是提倡“永久和平”的康德,在他们的理论“规划”中,也都是以国家作为基本单位的,其着眼点在于“国与国之间的永久和平”。[23]世界与人类的秩序要靠国际法来维持,事实证明,是极其艰难的;现在的国际秩序要靠“维和部队”来维护,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反讽。可见,奉行自由秩序原理的国家,在建构国内秩序方面,确实有它的优势,但在建构整体性的人类秩序方面,它就有些力不从心了。自由秩序原理的短处就是和谐秩序原理的长处。按照和谐秩序原理,“国”并不是最大的秩序单位,它只是秩序格局中的一个环节,与“国”相比,天下才是更重要的秩序单位。张载为什么讲“为天地立心”而不是“为国立心”?原因就在于:更重要的秩序是天下秩序,“天下太平”才是更重要的目标。在应对这个已经全球化了的时代,这样的秩序原理,显然优于关注国内秩序的自由秩序原理。

其二,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秩序依赖于暴力与利益;但在和谐秩序原理中,秩序依赖于人格与道义。中国在中英鸦片战争中失败,可以视为利益压倒了道义。传统中国为什么没有发展出坚船利炮?为什么火药都制成了鞭炮而不是大炮?原因也在于:和谐秩序原理不支持暴力,依赖暴力不能形成和谐秩序,只有依赖道义才能实现和谐秩序。这样的秩序原理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古老的中国,中央委派出一个官员,就可以把一州一县治理好。以区区一人,就可以维护一州一县的和谐秩序,背后的根源也在于和谐秩序对于道义的依赖。从这个角度来说,秩序也可以分为两种:以暴力为后盾的秩序,以道义为后盾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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