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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的精神:和谐秩序原理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可以视之为一种以汉语表达的、用来向世界解释中国的法哲学。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和谐秩序原理被时代的洪流湮没了。这三重关系,构成了和谐秩序原理的三大领域,也是和谐秩序原理的三大支柱。在这三重关系中,天人关系的和谐是基础,具有本源性的地位。这一关系对于中国秩序原理与法哲学的意义,季羡林在《“天人合一”方能拯救人类》[16]一文中,已有全面的解释。

论中国法的精神:和谐秩序原理

汉语法哲学要向世界解释中国,就需要提供中国自己的秩序原理。如果说,从密尔到哈耶克表达的法哲学主要是“自由秩序原理”,那么,我们可以从“差序结构”这个原型与隐喻出发,将中国的秩序原理归纳为“和谐秩序原理”。如果说,“差序结构”是一个原型、一个事实,反映了社会学家的洞见与卓识,那么我们所谓的“和谐秩序原理”则是对这个事实与原型的哲学化表达。因而,可以视之为一种以汉语表达的、用来向世界解释中国的法哲学。

2005年以来,中国在政治上提出了“和谐社会”理念,这与其说是一个新提法,还不如说是向一个古老传统的回归。因为,中国传统的秩序观,就是以和谐为核心的自然秩序观。对此,李约瑟曾以一个旁观的研究者的身份指出:“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14]

对于这种“理想的秩序”,梁治平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15]一书里,已经做出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证,这里不再复述。在这里,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古老的和谐观念会在经历了长期的沉寂以后,重新成为一个主流的观念?我想,最根本的原因,恐怕就在于:19世纪中叶以降的一百多年里,和谐的秩序关系事实上无法维持,急迫的斗争形势驱散了和谐的现实与理想。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和谐秩序原理被时代的洪流湮没了。

但是,如前文所述,到了21世纪初叶,无论是世界形势还是国内关系的演变,都为和谐秩序原理的重新唤醒与破茧再生提供了现实的条件。因此,以和谐秩序原理作为汉语法哲学的核心,以之向世界解释中国,可以说是正得其时。

什么叫和谐秩序原理?对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下文还将以对照与比较的方式予以进一步的阐明。这里只需要指出,中国人对于和谐秩序的追求,主要是通过天人关系的和谐、人我关系的和谐、身心关系的和谐来体现的。这三重关系,构成了和谐秩序原理的三大领域,也是和谐秩序原理的三大支柱。

在这三重关系中,天人关系的和谐是基础,具有本源性的地位。这一关系对于中国秩序原理与法哲学的意义,季羡林在《“天人合一”方能拯救人类》[16]一文中,已有全面的解释。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天人关系中的“人”,显然是指人类全体,或作为整体的人。但是,这里的“天”,却可以根据汉语的丰富性、多义性,从两个层面加以解释:第一个层面,是指天道或天理。一些人在极度悲伤之时所哀叹的“天哪”,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所说的“天”。第二个层面,是指自然界或大自然。人们说某物是“天然的”,其实就是说某物是“自然的”;天然食品,就是自然食品——这里所说的“天”,就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讲的。可见,传统中国人所说的天人关系,在现代中国的语境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天理与人事的关系;自然与人类的关系。

就天理与人事的关系而言,宋代理学家已有深入的论述。譬如朱熹认为:“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天理人欲分数有多少。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之中亦自有天理。”[17]朱子这话讲得极明白:天理与人欲是相通的,正当的人欲本身就是天理。但是,在其他人的解释与叙述中,尤其是在“五四”先驱反传统的潮流中,朱熹及其同道们所讲的天理人欲理论常常被缩减、简化为“存天理,灭人欲”。对这六个字更形象化的表达则是程颐所说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由此传递出来的信息,只能证明:天理学说不合情理,不具有合法性。这实际上是把天理学说妖魔化了。(www.xing528.com)

实际上,朱熹的天理人欲理论要求人的行为准则必须符合一个更高的正当性依据,恰恰表达了传统中国人的一种相当成熟的秩序观念。它提醒我们,有必要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为当代中国人的生活秩序确立一个终极的正当性依据。如果说,程颐当年所讲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走向了一个极端——天理与人欲相互对立,要想“存天理”,就只有“灭人欲”,那么,当今世界(包括中国)日盛一日的现实恰恰迈向了另一个极端——“存人欲,灭天理”。这一点,正是马克斯·韦伯所谓“这世界不再令人着迷”的根本原因,也是王元化、林毓生等所谓的“文明的物质化、庸俗化与异化”的表征。[18]这样的现实已经为当代中国的秩序原理与法哲学提出了一项时代使命:如何恰当地、有效地协调天理与人欲的关系。

何谓人欲?直白言之,人欲就是人的欲望。用个性解放或自由秩序原理的话语体系来表达,以前羞于见人的“人欲”,因为时移世易,居然就变成了当下冠冕堂皇的自由或权利。而且,按照当下的权利话语,似乎自由、权利越多越好。然而,在高歌猛进的权利扩张事业中,很少有人顾及是否有必要为人的权利设定一个边界,以便把人的欲望限制在天理许可的范围内?换言之,“以自由为本位”的自由秩序原理,在“自由神”崇拜的风尚之下,是否需要为自己“力挺”的自由寻找一个更高的“高级法”作为依据——同时也作为限制?推而广之,是否需要为中国所有的秩序寻找一个更坚实的正当性依据?40年来,汉语法哲学在这个方面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人事(人欲)与天理的关系上,还没有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再看自然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它作为天人关系的另一种表达,主要涉及人类与环境如何友好相处的问题。用当前流行的话来说,就是要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20世纪中期以来我们在这个主题上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转变:以前的口号是“人定胜天”,它体现了高扬人类、贬抑自然、征服环境的倾向;在当下,“人定胜天”已经变成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法学的视野中,与环境保护相伴随的,就是资源环境法学的萌生与发展。可以说,40年来的中国法学以环境法研究为载体,已经在环境保护的规则方面做出了比较系统的研究。

但是主流的环境法研究还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主要着眼于作为保护对象的环境,主要强调通过法律实现对于自然环境的保障,却没有把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作为一个基本的框架。在我看来,资源环境法的实质,就是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然资源法学的发展问题,也应当在人类与环境相互关联的层面上来考虑:即在消费社会的背景下,人类的欲望(人欲)有多大?自然环境的承载力有多大?两者之间相互和谐的平衡点在哪里?这些问题才是资源环境法学应当进一步夯实的基础理论。

表面上看,人事与天道的关系讲的是人类秩序、人类行为的形而上学依据,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则主要强调了环境友好,在两大领域之间,似乎没有什么直接的、内在的关联,但换一个角度来看,两者又可以统一于作为整体的人与外在事物之间的秩序关系,“天人关系的和谐”就是对于两种秩序关系的全面概括,就像道家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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