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法哲学是多元现代性理论的必然产物。何谓法哲学?法哲学就是关于秩序原理的学问。有什么样的秩序原理,就有什么样的法哲学。反过来说大概也对:有什么样的法哲学,就有什么样的秩序原理。康德的法哲学以私权与公权之间的二元划分作为基本的秩序原理。[4]黑格尔的法哲学以抽象法、道德、伦理之间的递进关系为秩序奠基。[5]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叙述的“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与限度”[6],代表了英语世界所推崇的“群己权界论”。在后起的哈耶克的笔下,这样的“自由秩序原理”得到了更全面、更精致的阐述,堪称英语法哲学解释西方秩序(尤其是英美秩序)的经典理论模式。[7]通过康德、黑格尔、密尔、哈耶克的法哲学,我们理解了西方世界的秩序原理,我们理解了这种秩序原理的逻辑起点、价值目标、实现途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康德、黑格尔已经成功地向世界解释了德语传统中的秩序原理,密尔、哈耶克已经成功地向世界解释了英语传统中的秩序原理。以此为基础,与之相对照,我们就可以提出这样一些问题:用汉语表达的秩序原理在哪里?它的逻辑起点、价值目标、实现途径分别是什么?汉语法哲学是否成功地向世界解释了中国?汉语法哲学是否已经把中国的秩序原理有效地向世界做了全面而清晰的阐述?中国所置身于其中的这个世界,是否已经理解了中国的秩序原理?提出这样一组问题,绝非出自笔者的臆想,而是迫于现实的催促。
一方面,从空间维度上的政治格局来看,随着中国的复兴,“中国威胁论”此起彼伏,沸反盈天。[8]面对中国的复兴,西方各国按照他们所理解的“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秩序原理,总是无法理解,更不能相信:一个大国复兴之后,世界怎么还能保持和平。他们习惯于认为,一个大国的复兴必然打破既有的均势,必然要求重新划分势力范围,因此,“中国威胁”是不可避免的,它是“中国复兴”的必然结果。正是在这种秩序逻辑的支配下,中国复兴的势态越明显,西方的焦虑感就越强烈。他们中的一些人对“藏独”势力的支持、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内政的干涉、对中国形象的丑化、针对中国提出的各种各样的“制裁”动议等,诸如此类的言与行,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而他们对于中国复兴的不安、敌意,显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心理因素。然而,中国的复兴又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中国坚定不移的目标。正是在这种微妙的情势下,我们发现,在中国复兴的同时,如何向世界有效地解释中国复兴这个事实及其后果,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因为中国的复兴而滋生出来的敌意,就成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国家战略与文化战略问题。而这项国家战略与文化战略的主题,就是向世界解释中国,更具体地说,就是要以世界能够理解的法哲学方式,解释中国的秩序原理,阐述中国关于世界秩序、关于人类秩序的基本主张。
另一方面,从时间维度上的政治演进过程来看,19世纪中叶以前的中国,并不缺乏向世界解释自己的能力。马嘎尔尼使华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中英礼仪之争,[9]本质上就是一场关于秩序原理之争;在那个所谓“落日的辉煌”的时代,中国仍有自己可以依赖的秩序原理。然而,随着19世纪中叶以后的“天崩地裂”,中国固有的秩序原理全面塌陷。所谓“乾坤颠倒”,所谓“亡天下”,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实就是指中国固有的秩序原理的破产——它无可奈何地失去了解释人类秩序、解释世界秩序的能力,失去了向世界解释中国的能力。尤其是在19世纪末期以后,我们可以发现,在新的世界格局、人类关系面前,以汉语为载体的法哲学基本上处于失语状态。它溃败之后留下来的巨大空白,被密尔、达尔文的法哲学迅速占领。密尔、达尔文对于人类秩序、世界秩序的解释框架,支配了中国人关于人类秩序、世界秩序的思维方式。20世纪中叶以后,中国人曾经表达过“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愿望,这样的愿望及其实践,虽然给后来者留下了“闭关锁国”的印象,然而,在这种愿望及其实践的背后,其实也依稀体现了主权者重建自己的解释系统、秩序原理、法哲学的意图。在这里,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自1949年以来,尤其是1978年以来,中国已经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路。70年的中国实践与中国经验,70年间中国与世界的关系,70年来国际关系与世界秩序的变迁,已经为中国的法哲学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更加有效地向世界解释中国。如果说,中国人在1949年的“站起来”,主要是身体上的站起来,那么,70年后的今天,中国人还需要在解释系统上“站起来”。用自己的法哲学向世界解释中国,用汉语表达自己的秩序原理,就是中国人的第二次“站起来”。
上述两个方面表明,中国复兴之后的国际关系,迫切地需要汉语法哲学有效地向世界解释中国;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实践经验,又为一种有效的解释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在外部需求与现实条件几乎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当代中国的法哲学是否阐述了自己的秩序原理?是否有效地向世界解释了中国?对于这样的追问,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还没有。
为什么没有?问题出在哪里?是哪些因素阻碍了中国的法哲学向世界解释中国?我能够找到的原因主要有两点。(www.xing528.com)
第一个原因,在中国的某些思想者看来,密尔、达尔文、哈耶克所代表的法哲学、所阐述的秩序原理具有普适性,是普适真理。当代及未来的中国除了接受这种秩序原理、这种解释系统之外,没有别的路可走。因此,中国不需要向世界解释自己,密尔、达尔文、哈耶克已经解释了中国。或者说,我们只需要按照密尔、达尔文、哈耶克提供的解释框架,把中国放置于其中就行了。也因此,在密尔、达尔文、哈耶克之外另设解释系统,以中国自己的法哲学重新向世界解释中国,根本就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这样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19世纪以前的中国已有数千年的文明史,我们一直有独立的秩序原理和法哲学解释系统。这个秩序原理和解释系统已经成功地安顿了中国人所熟知的人类秩序——包括此岸世界的秩序与彼岸世界的秩序。但是,它们并不同于密尔、达尔文、哈耶克提供的秩序原理与解释系统。这一事实足以表明,密尔、达尔文、哈耶克所代表的解释系统并不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适真理的性质。即使后退一步,不说历史事实,不向历史找依据,只说13亿活生生的当代中国人关于人类秩序的“做法”与“看法”,本身就足以支持一种兼具世界意义与文化个性的法哲学、秩序原理——多元现代性与多元法哲学中的“一元”。
第二个原因,也是更具体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思想界还没有普遍意识到向世界解释中国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就当代中国处于主流地位的学术思想而言,一种倾向是向中国解释西方,这样的学术思想倾向被概括为西学,它当然不屑于向世界解释中国,它的目标是“拿来”。另一种倾向是面对中国的经验研究、实证研究,或曰社会科学研究,但在这种倾向中又隐藏着一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以中国的经验与事实来验证西方的某个原理、某条教义。由于解释中国经验的框架都是西方的,因此,生长于中国的实践经验经过学者们的选择、组合、排列,顺理成章地就成为证明西方秩序原理之正当性的素材。这样的研究,表面上看,是面向中国的实证研究,实质上也是在强化西方秩序原理及其法哲学的支配地位。在这两种思想倾向的背后,都表现了汉语学术思想界的不自信——似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10]。
汉语学术思想界的自信心,来源于以汉语表达的解释系统与秩序原理。因此,即使是从提升汉语学术思想界的自信心、自定力的意义上说,也应当提炼自己的法哲学与秩序原理,以之向世界解释中国,解释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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