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社区自治是我国社会管理乃至民主政治领域的重大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20多年来,广东各地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从设置社区专干、“议行分设”,到设置工作站、实行“居站分设”,再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三位一体”,在社区建设微观管理体制改革中进行坚持不懈的探索,涌现了不少在全国有影响的先进典型。如广州市提出了在街道办事处设置“一支队伍(综合执法队伍)、三个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再向居委会布置行政任务。深圳市实行“居站分设”,为缩短行政管理链条,提出了政府扁平化管理思路,撤销区一级党委政府机构,调整街道办事处现有管辖规模,整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行政管理资源,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珠海市在调研的基础上理清街道与社区的职责,试点在街道设置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在社区设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在农村村民自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011年汕尾的乌坎事件让世人看到广东做实村民自治的决心。长期以来,村民自治总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有些时候甚至流于形式,乌坎的民主选举改变了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看法。广东将社会维稳与民众维权统一起来,相信农民、依靠农民,纠正了村民选举中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从程序上把“选举法”和“组织法”落到实处。因此,乌坎事件也被列为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公民社会十大事件的首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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