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以前,国家对社团的审批权限分散,不仅党政工作部门审批社团,而且社团也审批社团。如1985年,广东省自然科学方面的社团由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批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社团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批管理,其他方面社团由省编制委员会审批管理。到1989年10月,国务院才正式发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而早在1988年4月,广东省编委办就批准在省民政厅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对全省各类社会团体依法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广东省成为全国最早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的省份。此后,随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的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的颁布施行,我国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系。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控制和限制社会组织发展成为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社会组织登记准入的门槛非常高,因此,很多社会组织转向工商部门登记,甚至不注册登记。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制度滞后的情况下,解放思想、敢闯敢试的广东人再一次扮演了开路先锋的角色。从2004年起,深圳市通过“三个半步”策略,实行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行业协会直接登记、扩大直接登记范围三个小步走,逐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2008年,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深圳的经验获得了国家的认同,2010年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项目”获得了第五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优胜奖。
深圳经验也很快上升为广东全省的经验。2011年7月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作出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注册志愿者要达到常住人口的10%,实现每万人就有五个社会组织。作为该《决定》的配套文件——《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授权和购买服务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四个方面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此后(2011年11月22日)公布的《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更是提出:“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011年12月23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各地民政部门要推广“广东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推行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www.xing528.com)
政府对社会组织态度转变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提高社会组织自治程度。从2006年起,广东就开始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2006年初,广东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省人大颁布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对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等进行重大改革,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全面推行民间化,要求行业协会做到“五自四无”: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这些改革措施开了全国先河,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目前,全省行业协会已全面实现“五自四无”,90.7%的行业协会会长由企业家担任,70%以上的秘书长由专职人员担任,正逐步迈向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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