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理解中,无例外地都体现着某种更带根本性的思想原则。在哲学对象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是和对原则的不同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的。我觉得这些原则问题也需要讨论清楚。这些问题明确了,会有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
在我看来,应当明确的至少有下面几点。
(1)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应当立足于不仅哲学观点屡经变化,哲学对象也处在历史的变化之中,而非永恒不变的基点之上。
哲学的不同性质,不但表现于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理论形式,也体现在以什么问题为主要内容、研究对象的区别上面。在历史上,哲学的性质经历了不同的变化,曾经有过包罗万象的作为知识总汇的哲学,有过同神学公开结合的经院哲学,还有过强压在科学头上的所谓“科学的科学”的哲学。这些哲学的性质不同,与此相应地它们所包含的内容和研究的对象也有很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同这些哲学的性质都不同,它作为科学形态的哲学,当然在研究对象上同以往的哲学也不能没有重大的区别。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显然不能这样去理解,似乎是由于它对先前哲学在认识还不很发达的情况下所提出的那些不可能有科学答案的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答。这样去理解就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旧哲学所以是非科学的,不但因为它们的理论观点具有这样那样的片面性,还因为它们关于哲学许多问题的提法本身是不科学的。它们提出的追求原初物质、最后基质和为世界建立完善体系的那些纯粹本体论的问题,就是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彻底贯彻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观点,把哲学变成具有科学性质的理论时,不能不同时也改变这些提得不正确或不恰当的问题。这样,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哲学观点变革了,哲学性质不同了,哲学的内容和对象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正因如此,今天才会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问题上发生争论,才有必要去深入探讨它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如果从哲学对象永恒不变的前提出发,这样的讨论当然就无甚必要,也无甚意义。而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除了理论观点有所不同,也就无须去区别和说明它们在理论性质上的不同了。
我们对于哲学性质的变革,当然也可以用认识的变化去加以说明,即认为对象是不变化的,对于这一对象人们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它到认识它的发展过程,由此形成不同性质的哲学。这也是一种不失为具有某种道理的解释方法。因为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确实是有变化的。问题在于,对象本就是认识的客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也就是科学所意识到的客体。一种对象人们对它无认识,这就意味着它尚不是人们意识的客体,人们还没有把它作为对象去认识。尚未变成意识客体的东西,它怎么能够称得上是那时哲学研究的对象呢?我们也可以这样去理解,这时这一对象是作为抽象的对象存在着,哲学虽然还没有把它从其他对象中区别出来,但早早晚晚必然会以它为对象。事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又会遇到另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这就是要回答:究竟是什么因素预先规定了哲学的不变的对象?在我看来,对这一问题只有两种可能的回答,或者把这种因素归之于客观世界固有的差别性,或者诉诸认识自身固有的本性。关于前者,客观世界固有的差别性无限多,我们今天认识到的不过沧海一粟。如果把世界固有的差别都说成是我们今天科学研究的对象,尽管有许多我们还不认识,那就势必要否认科学的发展。关于后者,人的认识的本性正在于它随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发展,把客观世界的未知的关系不断转化为自己的对象。从这一本性得出的结论,只能使对象随着认识的变化也在不断变化,而不可能是别的。如果认为后来达到的知识成果,都早已是它的客体即研究对象,认识还有什么发展呢?所以,无论前者或后者,两种答案同这一看法的前提,即用认识的变化和发展去说明对象的不变性,都是相抵触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我们必须坚持对象的客观性质。对象作为客体,必然是意识以外的存在,否则就不成为对象,即使意识自身作为对象也同样如此。但又须看到,作为人们的认识对象,又决不是与意识无关的存在,即不可能是纯粹的自在客体。对象作为意识到的客体,不能不表现着人们意识的某种成果,包括人们对它的一定看法。由于这一点,所以一门科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往往总是同这门科学的发展状况和程度相适应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对象从不甚确定到逐渐确定,而在认识深入以后,随着新学科的生长,又须回过头来重新确定对象的范围。在研究对象上追求一劳永逸,是既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事实,也不符合认识发展的规律的。我们不能以对象是变化的否定它的客观性,同样地,也不能以它的客观性否定它是变化的。第二,哲学的发展不是只有间断性,而是在间断性中始终保持着连续性,我们对哲学的对象也必须这样去看。哲学必须研究其他科学无法解决的有关认识全局的那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这是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哲学所共同的。哲学理论就因此具有了寻根究底的性质,一向被看作一切智慧中的最高的智慧。但这不等于哲学对象是不变化的。最高智慧的内容取自人类在一定时代所达到的知识总和,人们以什么为根和底决定于时代认识的水平。在认识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所理解的具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不同,哲学的具体内容和研究对象也便不同。我们不能以间断性否认连续性,同样地,也不能以连续性否认间断性。
(2)应当立足于哲学对象的演变是一个规律性的过程,它的变化不但表现了哲学自身前进运动的规律,而且表现着人类全部认识不断走向深化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理解和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变革,就必须找出促使它变化的规律,决不能就事去论事,就这一哲学去论这一哲学的对象。
哲学对象的不同当然与哲学观点的分歧有着密切联系。从一种对象变到另一种对象,包含有大量偶然因素的作用。但也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在形成不同哲学对象的偶然因素中,贯穿着某种必然性。(www.xing528.com)
哲学虽是哲学家创立的,但哲学家却不能随心所欲地去确定自己哲学的研究对象。这不是说他做到这点不可能,而是说,他这样确定的对象如果与其时代认识发展的要求完全相悖,它就不会为人们所承认,因而也不会在现实中起到哲学应起的作用。只有当他所确定的对象符合了社会斗争的需要、哲学自身发展的状况和人类认识在这一时代所达到的水平等等条件时,才能为人们所承认,尽其哲学的作用。这些条件就是决定哲学对象变化的基本因素。而在这些条件中,我认为起着主要决定作用的是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这一因素。
具体地说,哲学应当研究什么对象,是由赋予它的任务和应起的作用决定的;哲学的任务和作用则决定于知识体系的分工和它在这种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而知识的结构和分工又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人类认识在不断前进,知识结构在不断变化,这就决定了哲学的地位和任务以及研究对象都是可变值,而不是不变值。由此我们也可以了解,所谓哲学对象的变化,其实质就是适应认识的分化发展和知识结构的变化,对于哲学与其他知识部门的相互关系所做的一种调整。适应古代未分化的笼统直观认识条件下的知识结构,哲学与科学不可能清楚地区别开来,哲学必然具有知识总汇的性质。在近代,认识已发生分化,但分化得尚不充分,适应这种具有矛盾性质的知识状况,哲学当然也不可能彻底摆脱包罗万象的性质,于是变成了“科学的科学”。中世纪与神学相结合的经院哲学,在当时神学统治一切的认识条件下,也是具有必然性的。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和对象,我们也必须从这一观点去认识,不应当仅仅从它是惟一科学的哲学这一抽象的原则,或者仅从经典作家的论述去证明它是如何或应该如何。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放到整个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中去了解,那就可以看到,它的产生和变革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它以什么为对象也不是可以由我们随意确定的。
(3)在上述基础上,经典作家的论述当然是我们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我们研究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对他们的观点,我们必须首先研究清楚,并且作为我们认识和发展这一理论的基础和前提。这应当是毫无疑义的问题。
问题发生在,在经典著作中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有多种提法,这些提法看来并不完全一致,究竟应当遵循哪一种提法呢?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我认为有必要把问题挑明,以便于求得妥善的解决。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之间,不可能是毫无差别的。在他们自己的早期思想和后期思想之间同样存在很多差别。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观点,必须采取研究的态度,不应拘泥于他们讲过的一字一句。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以后的著作中,我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这一哲学的对象的基本思想是很明确的,并且具有一贯性。不同说法不是表现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不一贯或不一致,而是表现着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多面性。所以,我们必须全面地去理解这些思想,立足于它们一致性的基点上,对不同的提法作出统一的理解,而不能依据其中的一种提法,去否定他们的另一种提法。
还有一个问题有必要加以说明,就是如何看待现有哲学教科书内容的问题。应当肯定,现在教科书中那些定型化的内容,是依据经典作家的论述,从经典著作中的内容引申而来的。我们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不能不考虑到这些内容以及它所体现的研究对象。但也必须看到,教科书的内容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定型的,它表现的主要是那一时期的学者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论述的理解和认识。它是否充分反映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变革的实质,这不是不可以讨论的问题。教科书不能成为我们讨论对象问题(即进行学术探讨)的经典依据。我们研究哲学对象问题并不是为了给它现有的内容找出一个完备的定义,因而不能认为与教科书的见解有出入,就是离经叛道。
总之,我认为,人类认识规律(包括认识史)、经典论述和教科书内容,在这三者中,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只是前者的反映,我们可以借助后者去理解前者,但不能把它们的根本关系颠倒过来,依据后者去判定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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