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伟大的请愿,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法律,诞生了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的雏形。这卷迄今还保存在大英博物馆里的羊皮纸,其内里基本的内容,已逐渐发展成为不列颠全部关于人民的自由、平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最初的基石,也逐渐发展成了不列颠的宪法和法治传统的基本支柱。
英国历史上有一个昏君,不仅没有他父亲的英明,更是缺乏他哥哥的勇武,因此得了一个绰号叫“无地王”,他就是约翰国王。 他当国王简直就是一团糟:对外,和法国国王腓力二世的战争,连连失败,金雀花王朝在大陆的领土都几乎都已丢失完了,而与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屈辱称臣;对内,不仅剥削农民巨额捐税,并且封臣领地也被他想没收就没收,骗取人民的钱财,使得全国上上下下是怨声载道。 英国已经没有了社会基础和一切可以联合的社会力量,并迅速败落,都是英国王权不停的越过封建政治秩序的界限取财而造成的。
英国大贵族利用社会上对王权的不满,得到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于1215年6月15日决心用武力迫约翰同意由他们草拟的“自由大宪章”。 此宪章的主要宗旨是:维护封君封臣制度的固有原则,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实际上是一个限制王权的封建政治文件。 此宪章规定:封建法律高于王权,国王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和盾牌钱,必须得到教俗封建主批准;国王法庭不能干涉各小领主的财产纠纷,只能由他们的领主来审理;教会权利国王不能侵犯,更不能肆意地征收教会的土地资产。 同时也维护了骑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 “大宪章”的颁布,在一定时期内英国王权被一定程度的限制了。具体的情形是这样的:
《自由大宪章》的签订
在封建时期如果用武装叛乱来反对国王那是死罪。 但这一小批意志坚定的人,他们宁可死也不能不自由。 英国贵族们在一片绿草地上为国王支了一个小帐篷,帐篷里放置了一个宝座和一卷写在羊皮纸上的请愿书。 当然,还有几千把军刀隐伏在密林里。
1215年6月15日上午约9 点时,经过一段紧张的默默等待,一支小马队终于出现在温莎堡方向。 慢慢地看清楚这就是约翰国王,由教皇使节、坎特伯雷大主教以及一小队卫士陪行。 待国王一行在绿草地上下了马之后,一个贵族代表迎了上去,简单的说了几句之后,并向国王献上那一小卷羊皮纸。
约翰国王大致浏览了一下那卷羊皮纸,上面写着:“在没有取得贵族的同意下,国王不能随意收取赋税、不能随意向臣民勒索财款……”“如果没有通过本国法律的审判或同等身份的人的合法裁决,国王不可以逮捕和囚禁任何人和剥夺他们的财产以及进行各种刑罚折磨……”,总之就是:没有法律的允许,不能这样,也不能那样。 国王看到最后的一条时,皱了一直眉头:“如果国王不遵循这些诺言,那么贵族有权以武力手段铲除暴君……全国人民都应支持起义者”等等。
此时,整个空气中充满了沉寂而严肃的气氛,几乎都要凝固了。 但是想不到的是,国王竟然点头同意了,并把这卷“贵族权利纲领”转交给了他的大法官之后,不失尊严地回到了温莎堡。
4天后,以此卷为基础经过大法官们的修饰并敲定的《大宪章》诞生了,这是人类历史上首部宪法的雏形。
因为这次伟大的请愿,产生了一部伟大的法律,直到现在那卷羊皮纸还被保存在大英博物馆里。 其基本的内容,已成为这以后英国全部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成了英国宪法和法治传统的基本支柱,这一点是约翰国王和参与了请愿的所有贵族们远远没有想到的。(www.xing528.com)
对于这场“羊皮纸事件”的本身来说,在13世纪的英国,贵族们参与了请愿不理解也不关心普通民众的自由权利和议会的民主,但是他们确信一条,那就是:法律高于国王!
《大宪章》的颁布标志着议会制的初见端倪,光荣革命后现代议会民主制度终于建立了。 国王是在贵族们的迫使下颁布的《大宪章》,它总共有63项条文,文中明确规定:
1.宗教自由。 “不能干扰和侵犯英国教会的权力和自由。”
2.城市自治与自由。 “伦敦城的水上和陆上都享有他们原有的自由与习惯。 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等,也应承认或赐予他们自由与自由习惯。”
3.保障全国臣民的自由。 “所公布的所有习惯与自由,全国臣民,不管是僧是俗,都必须遵守。”
4.保障私有财产安全,不能肆意侵犯。 “巡察吏或管家吏不能随意拿任何人的东西,除非立即付款,或出售都同意延期付款。”
5.居住、迁徙与营业自由。 “除战争的敌对国人民,其他所有商人,只要能遵守公正习惯,都可以免除苛捐杂税,并可以通过水、陆两道,安全地出入英格兰,因为经营商业的原因,可在英格兰全国任何一个地方暂时居住。 战争时,来我国的敌国商人,在还未调查清楚我国的商人在敌国所受的待遇前,应先将他们扣留,但不能损害他们的身体和货物。 如果我国商人在敌国安全无恙,那么也要保证在我国的敌国商人也安全无恙。”
6.法治。 《大宪章》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其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或者是经国法的判决,余等不得逮捕、监禁任何自由人,不能没收他们的财产以及剥夺他们的法律保护权,或者是其他任何损害。”“余等不能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公正裁判。”除此以外,《大宪章》还规定:“如果不熟悉也不愿意遵守本国法律的任何人都不能担任法官、巡查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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